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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都航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316证券简称:洪都航空公告编号:2026-011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继续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财务”)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由航空工业财务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下属提供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结算服务、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服务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截至2026年4月22日,公司在航空工业财务的存款余额(含外币折算人民币)为13823.31万元,贷款余额为0万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继续与航空工业财务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由航空工业财务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下属提供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结算服务、承兑及非融资性保

1函服务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截至2026年4月22日,公司在航空工业财务的存款余额(含外币折算人民币)为13823.31万元,贷款余额为0万元。

二、关联方关系介绍及经营情况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航空工业财务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的相关规定,航空工业财务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航空工业财务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航空工业财务是在原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原

贵州航空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基础上,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共12家共同出资组建,于2007年4月正式成立。后经四次增资及股权变更,现有注册资金395138万元人民币,股东单位4家,其中,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26293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6.54%;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额111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8.16%;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

14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64%;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额6550万元,占注册资本1.66%。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756T

法定代表人:周春华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081H211000001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10号

航空工业财务的经营范围为下列全部本外币业务: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

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

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具体经营范围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且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三)关联方经营情况航空工业财务经营数据情况

单位:万元项目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资产总额1947196922014784234418772101880817557663所有者权益总额11542281183409125758413142021342058吸收成员单位余额1830571120676896220225451956194816055548营业总收入318801315908355941375912332446利润总额8657869229119190116989101752

3净利润6572056089943948644675426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航空工业财务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一)协议签署方

甲方: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双方合作内容

航空工业财务在其经营范围内,将根据公司及下属的要求提供如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2.贷款服务;

3.结算服务;

4.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服务;

5.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三)服务原则及服务价格

服务原则:公司及下属企业有权根据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存贷款金额以及提取存款的时间。

服务价格的确定原则:

41.存款服务:航空工业财务吸收公司及下属企业存款的利率,应

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存款所提供的挂牌平均利率。

2.贷款服务:航空工业财务向公司及下属企业发放贷款的利率,

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限,应不高于同期航空工业财务向定价影响因素相同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亦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贷款所确定的平均利率。

3.结算服务:航空工业财务为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各项结算服务

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航空工业财务向中航工业集团下属其他成员单位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亦应不高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服务:航空工业财务向公司及下属企业提

供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航空工业财务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确定的费用,亦不高于航空工业财务在商业银行就同类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确定的费用。

5.关于其他服务:航空工业财务为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其他服务

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航空工业财务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航空工业财务向任何同信用级

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5(四)交易限额

1.《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及下属企业向航空工业

财务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

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公司及下属企业在航空工业财务存款超出

最高存款限额的,航空工业财务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公司及下属企业银行账户;

2.《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及下属企业可循环使用

的贷款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用于贷款、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保理等贷款类金融服务;

3.《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有效期内,航空工业财务可根据与公司

及下属企业已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情况和信用状况,在前述约定的交易限额内调整具体交易额度。

(五)航空工业财务承诺

1.航空工业财务在办理各项业务时,将提供快捷、优质、优惠的服务,并对公司的监督、质询、批评和投诉给予高度重视和迅速妥善的处理。

2.航空工业财务的业务操作应符合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与公司达成的协议的规定。

3.航空工业财务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

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存在任何法律上或(和)商业利益上的冲突。

64.发生存款业务期间,航空工业财务应定期向公司提供月报、半

年度审阅报告、年报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航空工业财务的年报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根据公司需求,为公司提供公司及下属企业与航空工业财务业

务往来的相关信息,包括存款、结算、贷款、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以及其他金融服务数据。

6.航空工业财务应严格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航空

工业财务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保证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应确保资金

结算网络安全运行,控制资金风险,保障公司及下属企业存放资金的安全;按照公司上市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航空工业财务承诺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负有立即向公司告知的义务,且公司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

(1)航空工业财务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

第21条、第22条、或第23条规定的情形;

(2)航空工业财务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3)航空工业财务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

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航空工业财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7(5)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航空工业财务注册资本金

50%或者该股东对航空工业财务的出资额的,如影响航空工业财务稳健运行,或出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予以监督指导情形的;

(6)航空工业财务因违法违规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

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

(7)航空工业财务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接管;

(8)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六)协议生效、协议期限与协议变更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1.公司、航空工业财务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公司按《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法定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签署。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为了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资金使

8用效率,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航空工

业财务向公司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五、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王卫华先生、林东先生、刘卓先生、饶国辉先生、张峣先生回避了表决,公司4名非关联交易董事对该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会上将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在事前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了解,认为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有利于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航空工业财务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

9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与航空工业财务开展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的正常开展,有利于增强公司资金管理能力,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的相关审议程序充分、恰当。我们一致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四)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与航空工业财务发生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是公司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客观需要,遵循了公正、公平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此关联交易表示认可,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且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该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5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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