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与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内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依照本办法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并签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及时将申请文件提交至公司证券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部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证券部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审核,并在《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作出最后决定,并在《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证券部对外披露相关信息,并通知申请部门。
第十二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
切关注、持续追踪事项进展,并及时根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要求向证券部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
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