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尚未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事项”),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其他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
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要求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公司证券部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信息披露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和
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委派有董事、监事的合营公司、联营公司等重要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的关联人);
(八)外部信息使用人,包括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
职责的单位、部门和人员;
(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
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在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
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指引》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中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的,应当严格依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流程办理。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
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
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除载于上述指定报纸外,还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一)董事长是实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有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五)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即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和执行对外信息披露的唯一机构,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六)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
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各部门、各控股子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公司信息披露联络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将信息披露所需的材料和信息提供给证券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
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审计委员会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
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义务人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
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五)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六)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
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七)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
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公司计划财务部、综合管理部、审计部、风险管理部等
部门负有对信息披露事务的配合和协助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准确披露;
(八)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
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
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或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而聘请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主办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和法律顾问、保荐机构和保荐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等)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负有信息披露职责人员和单位、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确保各部门和单位具有判断所辖范围内是否发生需披露事项的能力。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第二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
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导性陈述,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二十八条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条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
露过程中,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切实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协商确定本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外部审计机构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年
度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还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提交相关评估报告及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意见和决议,依据有关规定需要在年报中披露的,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二)应当披露的交易;
(三)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第三十五条“应当披露的交易”,主要包括:
(一)重大交易;
(二)日常交易;
(三)关联交易。
第三十七条公司重大交易,包括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八条公司发生重大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九条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租入或租出资产的,应当以约定的全部租赁费用或者租赁收入适用本制度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因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
主体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上述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提供对外担保的,不论
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披露。
公司披露的担保事项,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
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
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应当以可能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金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至第
(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适用本制度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第四十三条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三十八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制度规定适用连续12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时,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第四十四条公司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的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和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或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亿元;
(三)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四十六条公司或各子公司需临时公告的关联交易符
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
上述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交易;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因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
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四)公司应当在年初对子公司担保总额度进行预计,明确担保对象和额度范围,履行相应的决策与披露程序。实际发生担保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非全资子公司担保的预计额度可相互调剂。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担保,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履行相应的决策与披露程序。
第四十七条公司贷款类业务发生以下情况时,公司相
关部门、子公司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证券部报告。证券部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本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的单个客户发生诉讼、仲裁事项。贷款类业务累计涉案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的诉讼、仲裁事项(已披露的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还应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二)基于事项的特殊性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等事项)也需及时向证券部报告。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第三十五条“其他重大事项”,主
要包括: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主要包括: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
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单个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虽未达上述标准,但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也应当及时披露;已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四)公司合并、分立、分拆相关事项;
(五)破产事项;
(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资产减值;
(七)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八)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
(九)募集资金相关事项;
(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履行事项;
(十一)出现重大风险的情形(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要包括: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
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
重大风险情况;
(十二)其他重要情形(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
制度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要包括: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
发生变动;8、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9、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0、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
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重大事
项触及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第五十条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
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五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
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涉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三条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为: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召集相关部门负责
人协商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报董事长批准;(二)董事会秘书制定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划分相关部门工作分工、要求及材料上报时间;
(三)相关部门应按照要求提供数据、材料,部门负责
人应对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查,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项材料,依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格式要求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在公司管理层审核后,经董事长初审并提交审计委员会、董事会会议审议;
(五)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由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对定期报告
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公章;
(八)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四条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为:
(一)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相关信息的临时报告,在履行相关法定审议程序后,由董事会秘书签署公告。
(二)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董事会秘书负责草拟临时公告和送审工作。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会成员审核通过;
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有权审批的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董事长可授权总经理审核通过;
子公司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先提交该子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再提交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核通过。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签署临时报告的披露文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五十五条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
的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应提交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核通过。
第五十六条公司、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在媒体刊登
相关宣传信息前,就可能涉及的股价敏感信息应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规定配备办理直通车业务所需的人员和设备,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信息披露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公司仍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形式审核后方可披露。
第五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车业
务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机制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
技术人员,公司、公司控股或参股5%以上股东、关联人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均负有按规定对公司重大信息保守秘密的义务。相关内幕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六十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
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需坚持信息公平披露原则,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一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时披露该信息。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
的档案管理,相关文件及资料档案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
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三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收集范围应包括经
董事长签字的打印件原件、在指定报纸上登载的报纸原件及
复印件、电子文件等,由公司证券部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目录并保管。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
露相关人员应注意保存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资
料及文件等,以备在需要的时候核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届满之前
离开公司的,应主动将相关资料移交公司保存。
第八章责任追究及处分措施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
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重大错误、遗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批评、警告、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
其职务等,并可视情况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六十六条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责任追究、处分情况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