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 CHENGYI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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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号栢悦中心大厦五楼、八楼邮编:230071
电话:0551-65609815传真:0551-65608051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承义法字第00037号
致: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并对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和《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6年3月24日通过决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4月15日14点30分。
现场会议的地点为: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7号辉隆大厦8楼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4月15日。具体投票时间如下: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孟庆立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人员的资格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26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227049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31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代表和本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表决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122430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4%;反对19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5%;弃权7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1%。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223729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4%;反对26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3%;弃权6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6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223723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89%;反对25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0%;弃权7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1%。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223431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1%;反对28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49%;弃权7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1224069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71%;反对22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9%;弃权7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22369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64%;反对25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0%;弃权7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表决结果:通过
(七)《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122351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17%;反对27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4%;弃权7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9%。
表决结果:通过(八)《关于确认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22348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95%;反对25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2%;弃权9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3%。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公司2026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22329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3%;反对28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5%;弃权9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2%。
表决结果:通过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十)《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综合授信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223281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29%;反对28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7%;弃权9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4%。
表决结果:通过(十一)《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223243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98%;反对28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7%;弃权9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5%。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223450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66%;反对26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5%;弃权9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9%。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孟庆立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21092195票。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2288票。
表决结果:通过
2、选举刘松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21079985票。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0078票。
表决结果:通过
3、选举董飞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121106121票。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6214票。
表决结果:通过
(十四)《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赵定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21082523票。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2616票。
表决结果:通过
2、选举邵振安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21107421票。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7514票。
表决结果:通过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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