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5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邵振安,于2024年8月起担任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2025年度任职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本人在任职期间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其他任职资格要求,本着必要谨慎的关注态度,时刻保持独立性。现将本人2025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1.除在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是否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附属企业任职?(“任职”系指担任各类职务的情况,包括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下同)
是℃:请详细说明。
否√
2.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是℃:请详细说明。
否√
3.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为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是℃:请详细说明。
否√
4.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是℃:请详细说明。
5.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在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请详细说明。
否√
6.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在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是℃:请详细说明。
7.本人是否与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以及虽未达到股东大会标准但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下同)
是口:请详细说明。
8.本人任职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与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是℃:请详细说明。
9.本人是否为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请详细说明。
否√
10.最近12个月内,是否存在以上所列情形?
是℃:请详细说明。
11.本人是否存在其他有可能影响独立性的事项?
是℃:请详细说明。
否√
经自查,本人在 2025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本人对以上自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时间:2026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