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ANHUICHENGYILAWFIRM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号栢悦中心大厦五楼、八楼邮编:230071电话:0551-65609815 传真:0551-65608051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00218号
致: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以线上方式出席并对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和《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8月29日通过决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5日14点30分。
现场会议的地点为: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7号辉隆大厦8楼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5日。具体投票时间如下: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孟庆立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37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24,328,6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48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
决,股东代表、监事和本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23,714,1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57%;反对43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0%;弃权17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3%。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发行规模
表决情况:
同意123,785,3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30%;反对36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6%;弃权18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4%。
表决结果:通过
2.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表决情况:
同意123,790,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74%;反对36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6%;弃权17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0%。
表决结果:通过
3.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
表决情况:
同意123,783,1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12%;反对36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4%;弃权18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4%。
表决结果:通过
4.品种及债券期限
表决情况:
同意123,730,3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87%;反对41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9%;弃权18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4%。
表决结果:通过
5.票面利率及确定方式
表决情况:
同意123,748,3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32%;反对40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9%;弃权17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9%。
表决结果:通过
6.发行方式
表决情况:
同意123,748,4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33%;反对39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7%;弃权18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0%。
表决结果:通过
7.募集资金用途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表决情况:
同意123,757,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04%;反对39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8%;弃权17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8%。
表决结果:通过
8.公司资信情况及偿债保障措施
表决情况:
同意123,757,3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04%;反对39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7%;弃权17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9%。
表决结果:通过
9.债券挂牌安排
表决情况:
同意123,747,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8%;反对39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7%;弃权18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5%。
表决结果:通过
10.承销方式
表决情况:
同意123,771,7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20%;反对38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1%;弃权17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9%。
表决结果:通过
11.其他事项
表决情况:
同意123,755,1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87%;反对39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7%;弃权17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6%。
表决结果:通过
12.决议的有效期限
表决情况:
同意123,771,7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20%;反对38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1%;弃权17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23,794,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01%;
反对34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0%;弃权18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9%。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2025)承义法字第00218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胡国杰
经办律师:鲍金桥
胡鸿杰
2o2 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