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中国*青岛
香港中路 8号青岛中心大厦 A座 43、45层邮政编码:2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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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文件》”)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年度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并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2、贵公司发布的《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3、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议案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已获得贵公司对其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承诺,本所律师已证实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年度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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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业公认的行业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6年04月23日,贵公司董事会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称“《年度股东会通知》”),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开经贵公司2026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出决议,由董事会召集,并于本次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2、本次年度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05月13日下午14点00分在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321号亚星大厦准时召开。
同时,本次年度股东会亦按照《年度股东会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6年05月13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05月13日
9:15-15:00。
本次年度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公告中所告知
的时间、地点以及审议事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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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年度股东会由董事长韩海滨主持。
据此,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本所律师核查了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相关资料,并核查了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信息数据等,截止至2026年5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贵公司股票并出席本
次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16人,代表股份
1674267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183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
授权代表人数2人,代表股份1644093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405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114人,代表股份30173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783%。
2、经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年度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年度股东会。
3、本次年度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据此,出席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识别。
三、关于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年度股东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经本所律师见证,与贵公司年度股
东会公告的内容相符,没有进行修改。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方式投票和
网络投票方式,对列入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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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现场会议投票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3、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审议
表决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673408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6%;反对
465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弃权394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2)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673408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6%;反对
465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弃权394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3)审议通过《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673345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9%;反对
465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弃权457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
4)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671967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6%;反对
1903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7%;弃权396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7873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776%;反对1903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099%;弃权3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25%。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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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673281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1%;反对
529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5%;弃权457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9187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322%;反对52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32%;弃权4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46%。
6)审议通过《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1673345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9%;反对
528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5%;弃权394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7)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672004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8%;反对
528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5%;弃权173492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7%。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791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002%;反对52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99%;弃权1734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99%。
8)审议通过《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673280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0%;反对
528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5%;弃权459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9186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288%;反对52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99%;弃权4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13%。
9)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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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445791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36%;反对
528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1%;弃权394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3%。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9251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443%;反对52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99%;弃权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58%。
10)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0.01增补翟悦强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最终得票数为164542707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8.2774%,其中中小股东13336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4.4197%。
据此,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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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年度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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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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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贾小宁经办律师顾佳全经办律师张琨
2026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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