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山东天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4名股东购买其持有的山东天一化学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拟向包括潍坊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按照本指引第五条不予受理或暂停审核、注册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如符合以下条件,未受理的,恢复受理程序;暂停审核、注册的,恢复审核、注册:(一)中国证监会或者司法机关经调查核实未发现上市公司、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交易对方(如涉及多个交易对方违规的,交易金额合并计算),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存在内幕交易的;(二)中国证监会或者司法机关经调查核实未发现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下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等存在内幕交易的;或者上述主体虽涉嫌内幕交易,但已被撤换或者退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三)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事项未涉及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主体的。依据前款第(二)项规定撤换独立财务顾问的,上市公司应当撤回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重新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上市公司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导致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还应当重新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本指引第六条所列主体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