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山东天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4名股东购买其持有的山东天一化学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拟向包括潍坊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规定:“在上市公司股东会作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决议后十二个月内,股东会再次或者多次作出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决议的,应当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未发生《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特此说明。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