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2
第三章投资者说明会..............................4
第四章接受调研..................................6
第五章 上证 e互动平台 ............................ 7
第六章管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8
第七章附则......................................1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25〕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5〕5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5〕6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
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等企业融资顾问;
(四)财经媒体与公关顾问;
(五)其他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1(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的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与投资者沟通有关的内容,应该在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2(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网络基础
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公司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可以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3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
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三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
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五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
4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
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
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董
事长、总经理(总裁)、财务总监、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
事会秘书,董事长或总经理(总裁)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
5明原因。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四章接受调研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为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
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
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6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
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五章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
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
7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
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六章管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8(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战略发展部(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处理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事务。战略发展部(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可以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向公司有关部门、单位问询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协助战略发展部(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按照战略发展部(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提供投资者关系管
理所必需的信息,及时全面答复战略发展部(董事会办公室)
9的询问,配合战略发展部(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交流
活动及其他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党委工作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品牌文化部、工会办公室)负责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活动
中的对外宣传、舆情监测和与新闻媒体、财经公关公司的沟
通协调工作,参与资本市场危机事件处理,协助落实新闻发布会、媒体沟通会的组织。
第三十三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
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突发事件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培训等事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
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10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中关于保密的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战略发展部(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原《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振华重工董监办发〔2022〕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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