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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
之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引言
致: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投城开、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修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3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5修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5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所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津投城开《关于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公告》披露之日前六个月至2025年10月29日《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的前一日止(以下简称核查期间)的二级市场股票买卖情况的自查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交易的重大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与承诺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本专项核查意见基于如下
假设: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必须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误导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说明文件作出判断。
除非单独说明,本所于2025年10月27日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津投城开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正文
一、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期间为《关于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公告》披露之日前六个月至2025年10月29日《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的前一日止,即自2025年3月20日至2025年10月28日。
二、核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修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3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5修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1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2025年3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修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5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核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津投城开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情况、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相关人员,核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买卖津投城开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相关机构在核查期间买卖津投城开股票的情况
核查期间,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知情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买卖津投城开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国泰海通证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股票账户名称 职务/关系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2025年10月28日结余数量(股)
1 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不适用 1,182,870 1,182,800 70
2 国泰海通衍生品及策略投资账户 不适用 2,085,900 2,085,900 518,500
3 国泰海通权益投资账户 不适用 5,390,400 4,958,900 773,500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股票变动事项作出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以控制内幕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公司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2、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组事项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公司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公司在自查期间内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本公司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津投城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二)自然人在核查期间买卖津投城开股票的情况
核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津投城开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关系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2025年10月28日结余数量(股)
1 李春庆 原标的公司天津津能股份有限公司原监事 1,107,400 1,196,400 -
2 刘树文 原标的公司天津津能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 30,000 100,000 -
3 付爱华 原标的公司天津津能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刘树文之配偶 - 100,000 -
4 聂智宏 原标的公司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董事邓瑞华之配偶 5,600 5,600 -
5 王轶茜 交易对方年审中介机构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津分所执行事务合伙人 247,100 247,100 -
6 严新忠 交易对方年审中介机构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津分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王轶茜之配偶 168,900 168,900 -
7 王志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高级经理李晗睿之母亲 72,100 104,300 -
序7号 姓名 职务/关系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2025年10月28日结余数量(股)
8 王丽萍 原标的公司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张雅诗之母亲 20,000 - 20,000
9 刘效彤 上市公司日常税务咨询机构中税恒诚(天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8,900 0
对于上述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所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其出具的说明及承诺:
1、李春庆
针对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李春庆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津投城开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自查期间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系通过上市公司披露的停牌公告,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津投城开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津投城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刘树文、付爱华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未能取得付爱华出具的承诺。针对刘树文、付爱华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刘树文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的股票账户自开通以来一直为本人配偶使用,其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津投城开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自查期间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但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津投城开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津投城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邓瑞华、聂智宏
(1)邓瑞华
针对其配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邓瑞华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配偶聂智宏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津投城开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自查期间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但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津投城开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津投城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本人及本人配偶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及本人配偶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聂智宏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聂智宏已出具承诺如下:
“1.邓瑞华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津投城开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自查期间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津投城开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津投城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4、王轶茜、严新忠
(1)王轶茜
针对本人及其配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王轶茜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津投城开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本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未向严新忠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严新忠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津投城开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严新忠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津投城开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津投城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及严新忠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严新忠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严新忠已出具承诺如下:
“1.王轶茜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津投城开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津投城开股票的情形。
4.王轶茜不存在向本人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津投城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5、李晗睿、王志红
(1)李晗睿
针对其母亲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李晗睿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未向王志红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王志红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津投城开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王志红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津投城开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津投城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王志红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王志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王志红已出具承诺如下:
“1.李晗睿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津投城开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津投城开股票的情形。
4。李晗睿不存在向本人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本人买卖津投城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6、张雅诗、王丽萍
(1)张雅诗
针对其母亲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张雅诗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未向王丽萍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王丽萍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津投城开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王丽萍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津投城开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津投城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王丽萍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王丽萍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王丽萍已出具承诺如下:
“1.张雅诗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津投城开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津投城开股票的情形。
4.张雅诗不存在向本人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本人买卖津投城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7、刘效彤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刘效彤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津投城开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自查期间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但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津投城开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津投城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核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结合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所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及相关访谈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柱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立峰
单位负责人:
王玲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