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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投城开:津投城开诉讼进展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2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322证券简称:津投城开公告编号:2026—029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已执行完毕;案件二已作出终审判决;案件

三经调解结案,并已执行完毕;案件四为一审判决(已生效);案件五为法院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六为一审已判决(津投城开已上诉);案件七为一审判决(已生效);案件八为一审判决(已生效);案件九为发回重审之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案件十为一审判决(上诉期内)。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中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投城开”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物业”)为涉诉第三人;案件二中津投城开全资子公司华升物

业为上诉人(原审被告);案件三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四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五中津投城开全资子公司华升物业为涉诉被告;案件六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七中津投城开全资子公司华升物业为涉诉被告;案件八中津投城开全资子公司华升物业为涉诉被告;案件九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十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涉案金额55000.00元;案件二涉案金额347218.00元;案件三涉案金额5780000.00元;案件四涉案金额369437.00元;案件五

涉案金额0元;案件六涉案金额4333187.00元;案件七涉案金额11574.70元;案件八涉案金额18774.70元;案件九涉案金额7082770.60元;案件十涉案金额2961902.50元(以上案件涉案金额均未包含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十起案件,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了会计处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一、本次十起诉讼的基本情况序涉案金额

案件编号原告被告/第三人受理机构案由案件阶段号(元)天津市华兆房

(2025)津地产开发有限天津市东丽区房屋买卖合同

10110民初刘畅55000.00执行完毕

公司、第三人人民法院纠纷

6264号

华升物业天津市华塘房

(2026)津地产开发有限天津市第二中房屋损害赔偿

202民终2909张帆347218.00终审判决

公司、华升物级人民法院纠纷号业

(2026)闽长城国瑞厦门市思明区调解结案,

30203民初证券有限津投城开服务合同纠纷5780000.00

人民法院执行完毕

1697号公司

天津市东

津投城开、天

(2026)津鼎昶盛建津市华兆房地天津市东丽区一审判决

40110民初筑装饰工承揽合同纠纷369437.00

产开发有限公人民法院(已生效)

1640号程有限公

司司

(2026)津

华升物业、王天津市津南区

50112民初郭殿顺排除妨害纠纷/原告撤诉

荣雪人民法院

5107号

津投城开、第

(2026)津天津富凯一审已判决三人天津三建天津市河西区建设工程合同60103民初建设集团4333187.00(津投城开建筑工程有限人民法院纠纷

1958号有限公司已上诉)

公司天津市天房海

(2026)津滨建设发展有天津市滨海新商品房销售合一审判决

70116民初张伟11574.70

限公司、华升区人民法院同纠纷(已生效)

6374号

物业天津市天房海

(2026)津滨建设发展有天津市滨海新商品房销售合一审判决

80116民初王景云18774.70

限公司、华升区人民法院同纠纷(已生效)

7210号

物业天津市华景房发回重审之

(2026)津地产开发有限天津市北辰区债权人代位权一审判决

90113民初于普文7082770.60公司、津投城人民法院纠纷(上诉期

325号

开,第三人:内)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天津市喜

(2025)津公司、津投城一审判决津商品混天津市北辰区债权人代位权100113民初开,第三人:2961902.50(上诉期凝土科技人民法院纠纷

18769号天津市宝地建内)

有限公司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诉讼具体情况详见津投城开2024年12月14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0)、2025年4月22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2025年7月12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2025年8月2日披露的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25-076)、2025年8月27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11月8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25-098)、《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99)、2026年4月25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26-008)、2026年

4月30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

二、本次十起诉讼的进展情况

1、案件一:刘畅诉天津市华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升物业案

2025年12月3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110民初626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华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畅经济损失(含财产损失和房屋维修费)25000元;

驳回原告刘畅的其他诉讼请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所涉款项已支付完成,该案执行完毕。

2、案件二:张帆诉天津市华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升物业案

上诉人华升物业因与被上诉人张帆、天津市华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

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5)津0103民初1804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2026年4月20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6)津02民终2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案件三: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诉津投城开案

2026年4月28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6)闽0203

民初1697号《民事调解书》,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津投城开应向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1178万元。截至调解协议签订日,津投城开已向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878万元,剩余300万元财务顾问费按如下方式分期支付:

2026年4月30日前,津投城开向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

150万元;2026年5月30日前,津投城开向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财

务顾问费15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所涉款项已支付完成,该案执行完毕。

4、案件四:天津东鼎昶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津投城开、天津市华兆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

2026年4月24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下达(2026)津0110民初164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华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东鼎昶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3465.15元及2026年1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2026年1月26日至2026年2月5日利息计算基数为217493.30元,2026年2月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利息计算基数为293465.15元,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驳回原告天津东鼎昶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5、案件五:郭殿顺诉华升物业、王荣雪案

2026年5月12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下达(2026)津0112民初510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郭殿顺撤诉。

6、案件六: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津投城开、第三人天津三建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案

2026年5月29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下达(2026)津0103民初195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津投城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333187.00元及自2023年7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标准计算)。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津投城开已向法院提起上诉。

7、案件七:张伟诉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华升物业案

2026年5月2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下达(2026)津0116民初637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原告张伟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美岸英郡6号楼-1-502房屋屋

顶全面维修,整体铲除原破损防水层,找平基层,重新全部铺设油毡,做好防水措施;驳回原告张伟其他诉讼请求。

8、案件八:王景云诉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华升物业案

2026年5月2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下达(2026)津0116民初721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原告王景云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美岸英郡6号楼-1-501房屋

屋顶全面维修,整体铲除原破损防水层,找平基层,重新全部铺设油毡,做好防水措施;驳回原告王景云其他诉讼请求。

9、案件九:于普文诉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第三人

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

2026年6月12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下达(2026)津0113民初325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于普文(2022)津0113民初9415号案件工程款6852770.6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以6852770.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2024年12月19日止);被告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于普文(2022)津0113民初9415号案件垫付的农民工保证金23000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以

2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2024年12月19日止);被告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于普文(2022)津0113民初9415号案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

7082770.6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止,按照日

0.0175%标准计算);驳回原告于普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10、案件十:天津市喜津商品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津投城开、第三人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

2026年6月12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113民初1876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喜津商品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

(2019)津0113民初8546号案件货款2961902.50元;被告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喜津商

品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2019)津0113民初8546号案件受理费15248.00元;

驳回原告天津市喜津商品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十起诉讼,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了会计处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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