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承销保荐”、“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投城开”、“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其拟置出房地产开发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保留物业管理、资产管理与运营业务(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情形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
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1(本页无正文,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协办人:
谭超宋体波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沈忱赵健程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