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六年九月引言
致: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9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则(以下合称相关规定)和《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金杜)接受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蓝环境、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就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广东南海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高质量基金)100%财产份额及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丰环保)7.22%的股份,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有关事项,本所已于2026年6月23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交所并购重组审核中心于2026年7月13日就本次交易下发的《关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并购重组)〔2026〕60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对《审核问询函》中所载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审核问询函》有关的法律问题(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予以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各方补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2目录
《审核问询函》问询问题1.关于交易方案与交易目的..............................4
《审核问询函》问询问题2.关于标的公司历史沿革..............................11
《审核问询函》问询问题5.关于可再生能源补贴...............................33
3《审核问询函》问询问题1.关于交易方案与交易目的
根据重组报告书:(1)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方
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高质量基金财产份额和粤丰环保股权,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通过多级子公司架构实现对粤丰环保的控制;(2)上市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瀚蓝香港通过
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臻达发展持有的粤丰环保7.22%的股权,瀚蓝香港和臻达发展均为境外主体;(3)本次交易设置股份和现金的差异化支付方式;(4)本次交易的业绩
承诺方和补偿义务人为南海控股,其他交易对方未作出相关承诺;(5)交易对方先进制造基金因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获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
请公司披露:(1)本次交易未直接收购粤丰环保股权而是通过收购其上层主体股
权和财产份额实现对粤丰环保控制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交易安排是否可能对上市公司实现对粤丰环保的控制造成不利影响,后续是否存在持股结构调整安排;(2)支付现金购买臻达发展持有的粤丰环保股权的资金来源和相关安排,相关投资所需履行的程序、相关程序履行情况及后续安排,是否可能面临实质性障碍,如前述交易受阻是否影响本次重组交易实施以及交易目的的实现;(3)结合相关交易对方投资粤丰环保
的背景、过程、价格、收益以及交易各方诉求情况,说明本次交易设置差异化支付方式的原因及合理性;(4)南海控股所获对价占本次交易对价的比例,仅南海控股作出业绩及补偿承诺的原因及合理性,本次交易关于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是否充分、有效、可行;(5)先进制造基金的投资情况,本次交易关于交易对方所获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是否符合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对问题(2)(5)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请公司披露
(一)支付现金购买臻达发展持有的粤丰环保股权的资金来源和相关安排,相关
投资所需履行的程序、相关程序履行情况及后续安排,是否可能面临实质性障碍,如前述交易受阻是否影响本次重组交易实施以及交易目的的实现
1、支付现金购买臻达发展持有的粤丰环保股权的资金来源和相关安排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支付现金购买臻达发展持有的粤丰环保股权的资金来源为配
4套募集资金、自有或自筹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交易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条件,但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的实施。在配套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支付,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足或发行失败,公司将根据自身战略、经营情况及资金支出规划,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公司的资金需求。
2、相关投资所需履行的程序、相关程序履行情况及后续安排
(1)本次交易相关投资已履行的程序
*本次交易已获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原则性同意;
*上市公司已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组预案及相关议案;
*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南海国资局核准;
*上市公司已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组草案及相关议案;
*交易对方的有权机构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获得南海国资局的批准;
*上市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草案及相关议案。
(2)本次交易相关投资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完成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的境外投资备案;
*本次交易尚需完成境外投资相关的外汇登记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
上市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瀚蓝香港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臻达发展持有的粤丰环保股权,其中上市公司支付的对价金额为43831.84万元、瀚蓝香港支付的对价金额为
40000.00万元。臻达发展为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该部分交易方案构成境内
企业境外投资安排。
5根据国家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及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需向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1)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2)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3)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4)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敏感行业”包括:
1)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2)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3)新闻传媒;4)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5)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范围”的情形包括:1)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2)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3)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4)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5)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本次交易中:1)标的公司粤丰环保注册于开曼群岛,其主要经营实体位于中国境内,不属于前述敏感国家或地区;2)标的公司粤丰环保的主营业务为垃圾焚烧发电、提供智慧城市环境卫生及相关服务,不属于前述敏感行业或限制企业境外投资范围。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交易需履行在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程序。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臻达发展持有粤丰环保的7.22%少数股权,因臻达发展为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因此需要履行境外投资相关的外汇登记程序。
(3)相关程序履行情况及后续安排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的履行情况及后续安排如下表所示:
6序号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尚需完成发展和改革主管部上市公司已向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商务主管
门、商务主管部门的境外投资备案部门提交境外投资备案相关申请文件
上市公司将在完成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商务本次交易尚需完成境外投资相关的外汇
2主管部门的境外投资备案程序后,于银行办理
登记程序外汇登记手续
本次交易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本次交易申请材料已经上交所受理,并依法审
3
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核中
根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境内机构应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及外汇登记文件,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因此,上市公司需在完成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的境外投资备案程序后,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后续上市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要求,密切关注并持续推进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程序。
3、是否可能面临实质性障碍
本次交易标的粤丰环保注册于开曼群岛,主要经营主体位于中国境内,主营业务为垃圾焚烧发电、提供智慧城市环境卫生及相关服务,不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敏感行业范围,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亦不存在前述办法规定的不得进行境外投资的情形。
在前次私有化交易中,上市公司现金收购粤丰环保92.78%的股权,已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发改办外资备[2025]16号)、广东省商务厅
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4400202500101 号),已完成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取得《业务登记凭证》。
本次交易无需再次向国家发改委履行备案程序,仅需取得广东省发改委和商务厅的境外投资备案。上市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提交境外投资备案申请材料,预计办理本次交易所需的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相关程序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4、如前述支付现金购买臻达发展所持粤丰环保股权的交易受阻是否影响本次重组
交易实施以及交易目的的实现本次交易的目的是增强上市公司对粤丰环保的控制权并最终实现对粤丰环保的全资控股,消除少数股东权益可能带来的决策分歧,推动上市公司成熟的管理体系、风
7控标准与资源配置模式深度落地,确保子公司发展与公司整体战略高度协同,同时优
化合并财务报表结构,增强上市公司整体盈利能力与财务抗风险能力,提升上市公司回报能力。
本次交易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高质量基金100%财产份额,并支付现金购买臻达发展持有的粤丰环保7.22%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高质量基金100%财产份额及支付现金购买臻达发展持有的粤丰环保7.22%股份两部分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同且交易协议相互独立。
若现金收购臻达发展持有的粤丰环保7.22%少数股权交易受阻,上市公司仍能推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高质量基金100%财产份额的交易进行,实现进一步增强对子公司的控制力以及提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水平的交易目的。此外,上市公司也将与其他交易方积极沟通推进方案的修改和决策流程。
(二)先进制造基金的投资情况,本次交易关于交易对方所获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是否符合规定
1、先进制造基金的投资情况
先进制造基金于2018年8月成立,出资额为1200100万元,并于2018年9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备案基金编号为 SEL941。
根据南海控股、先进制造基金与恒健资产2024年7月签署的《广东南海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先进制造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亿元,持有高质量基金49.95%的财产份额。先进制造基金于2024年9月26日完成首期实缴出资900万元,于2024年12月26日完成剩余实缴出资99100万元。
2、本次交易关于交易对方所获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是否符合规定
(1)交易对方所获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南海控股和先进制造基金。南海控股和先进制造基金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具体情况如下表所
示:
8序交易
锁定期安排号对方南海控股因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获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自该等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但适用法律法规许可转让的除外。
股份锁定期内,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而相应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自南海控股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的,或者该等股份发行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的,南海控股南海
1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将自动延长6个
控股月。
南海控股在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完成后18个月内将不进行转让;如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但是,在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如上述锁定期的安排与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的,将根据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对锁定期安排予以调整。
先进制造基金因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获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自
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但适用法律法规许可转让的除先进外。股份锁定期内,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2制造
股本等原因而相应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基金
如上述锁定期的安排与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的,将根据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对锁定期安排予以调整。
(2)本次交易关于交易对方所获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符合规定
*南海控股所获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本次交易前,南海控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供水集团的母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南海控股将变更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据此,南海控股通过本次交易新增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将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认购股份的特定对象应当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中公开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
9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南海控股已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符合前述规定。
据此,本次交易关于南海控股所获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先进制造基金所获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十二个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自公司登记机关就特定对象持股办理完毕相关登记手续之日起算;特定对象足额缴纳
出资晚于相关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的,自其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算。
先进制造基金于2024年9月26日完成首期实缴出资900万元,并于2024年12月
26日全部实缴出资。据此,先进制造基金持有其名下高质量基金全部财产份额权益的
起算时点为2024年12月26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拥有高质量基金财产份额权益的时间已超过12个月。此外,先进制造基金不属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本次交易后亦不会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先进制造基金无需就本次交易所获上市公司股份锁定36个月,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已承诺自该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据此,本次交易关于先进制造基金所获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请律师对问题(2)(5)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了解支付现金购买臻达发展持有的粤丰环保少
数股权的具体交易安排及资金来源;
102、查阅《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查阅前次私有化交易上市公司已取得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与外汇业务登记凭证;了解本次交易所需履行的境外投资备案及外汇登记程序;
3、调查了解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的境外投资备案履行情况,取得上市公司关于本
次交易境外投资备案的申请证明文件;
4、查阅先进制造基金、高质量基金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明
文件以及高质量基金提供的银行对账单,了解先进制造基金设立时间、出资额及持有高质量基金财产份额的实缴出资情况,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核查先进制造基金备案情况;
5、查阅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与南海控股、先进制造基金签订的《资产购买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以及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了解交易对方的锁定期安排,比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分析相关锁定期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二)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臻达发展持有的粤丰环保7.22%的股权的资金来源为配套募
集资金、自有或自筹资金;上市公司已提交相关投资涉及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商
务主管部门备案申请,并将在完成境外投资备案程序后办理外汇登记手续,预计办理本次交易所需的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等相关程序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次支付现金
购买臻达发展持有的粤丰环保7.22%的股权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高质量基金100%财产份额两部分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同且交易协议相互独立。如现金收购臻达发展持有的粤丰环保股权交易受阻,上市公司仍能推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高质量基金100%财产份额的交易进行,实现进一步增强对子公司的控制力以及提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水平的交易目的。此外,上市公司也将与其他交易方积极沟通推进方案的修改和决策流程。
2、本次交易关于交易对方南海控股、先进制造基金所获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
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审核问询函》问询问题2.关于标的公司历史沿革
11根据重组报告书:(1)2014年1月,粤丰环保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设立初期主
要股东为臻达发展,同年12月,粤丰环保股份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2)2024年
7月,瀚蓝香港与粤丰环保联合公告拟对粤丰环保进行私有化收购,2025年6月,粤
丰环保正式完成私有化退市,瀚蓝香港成为粤丰环保控股股东;(3)粤丰环保有较多下属企业,下属一级、二级公司多为海外注册的持股公司,非实际经营主体,粤丰环保下属的实际经营主体主要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报告期内部分下属企业存在注销情
况;(4)2014年1月,臻达发展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设立,董事及最终权益享有人为李咏怡。
请公司披露:(1)粤丰环保及其主要下属企业的成立背景,设立时主要资产、人员、业务来源,主要发展历程和关键节点;(2)粤丰环保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背景、过程,上市期间规范运作情况,是否曾因违法违规被相关监管机构处罚、纪律处分或采取措施;(3)粤丰环保私有化退市的背景,各方关于私有化退市及后续安排的商谈过程,最终实施的具体过程、资金来源,私有化交易与本次交易之间是否存在统筹安排或关联,私有化交易估值定价与本次交易之间存在的差异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合理性;(4)分类说明粤丰环保下属公司设立背景和经营情况,下属公司设置情况是否符合行业经营惯例,是否存在与生产经营情况不符的资金流转或利益安排,相关海外持股公司后续安排,报告期内下属企业注销的原因,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或合规性问题;(5)臻达发展设立背景,设立时主要资产、人员、业务来源,李咏怡基本情况和主要投资、任职经历。
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对问题(4)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请公司披露
(一)粤丰环保及其主要下属企业的成立背景,设立时主要资产、人员、业务来源,主要发展历程和关键节点
1、粤丰环保的成立背景,设立时主要资产、人员、业务来源,主要发展历程和关
键节点
(1)粤丰环保的成立背景
粤丰环保是为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而专门设立的控股平台。2014年1月28日,粤丰
12环保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为获豁免有限公司(Exempted Company),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经营业务。粤丰环保注册时仅发行1股面值0.01港元的实缴股份,先由注册代理公司 Mapcal Limited 临时持有,当日即转让给臻达发展,设立初始即由臻达发展全资控制。粤丰环保作为投资控股平台公司,未实质开展经营业务,仅用于统筹持有境内业务资产、实现港股上市。
(2)粤丰环保设立时的主要资产、人员、业务来源
为筹备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在不改变集团实际控制关系和垃圾焚烧发电等主营业务的基础上,粤丰环保于2014年开始对集团原有持股架构进行重组,相关重组于
2014年5月完成。重组完成后,粤丰环保成为集团的最终控股公司与香港联交所上市主体,通过亿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丰发展)、世兴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兴国际)、世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丰国际)等主要持股平台持有主要
境内垃圾焚烧发电业务实体科伟环保、粤丰科维环保、湛江粤丰、东莞粤丰的股权。
据此,粤丰环保设立及上市时主要资产、人员、业务来源于境内主体,具体详见下节“2、粤丰环保主要下属企业的成立背景,设立时主要资产、人员、业务来源,主要发展历程和关键节点”。粤丰环保在重组完成后及紧接香港联交所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完成前的股权架构如下图所示:
13(3)粤丰环保的主要发展历程和关键节点
2003年6月,粤丰环保集团第一家主要附属公司科伟环保成立,创始人黎健文通过东莞市粤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丰投资,当时股权结构为黎健文持有80%股权、黎健文另一亲属持有20%股权)控制75%股份,东莞市横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沥房地产)持有25%股份。2023年7月,科伟环保增资,增资完成后,粤丰投资与东莞市顺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兴石油,根据粤丰环保香港联交所上市招股书披露,由黎健文母亲实际持有100%权益)合计控股55%。2004年,科伟环保获得广东省发改委批准开始建设科伟环保垃圾焚烧发电厂。2007年,科伟环保引入外部投资者中国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力新能源,香港联交所股票代码 0735)控股子公司日丰企业有限公司(Daygain Enterprises Limited)成为科
伟环保当时的大股东并持有科伟环保40%股权,黎健文及其母亲通过粤丰投资间接持股15%。
2009年2月,为解决东莞市的垃圾处理产能不足问题,黎健文与其母亲通过粤丰投资间接出资设立粤丰环保集团第二家主要附属公司粤丰科维环保(粤丰科维环保投资(广东)有限公司)并持有100%权益。2010年,粤丰科维环保开始建设粤丰科维环保垃圾焚烧发电厂(东莞市横沥二期项目),并于2011年开始试营运。
因科伟环保计划通过技术改造将垃圾焚烧发电厂转换为机械炉排焚烧技术,为理顺管理及运营架构,黎健文于2011年7月开始通过其全资控制的企业丰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森)、世兴国际分步收购并最终于2011年11月取得科伟环保100%权益。
同年8月,黎健文为集中管理粤丰科维环保、科伟环保,决定退出通过粤丰投资持有的其他投资(如废水处理、小额融资及物业发展)。黎健文收购取得粤丰投资少数股权后,2011年9月,黎健文将其持有的100%粤丰投资股权转让给黎健文与黎俊东(黎健文之堂兄、李咏怡的配偶)共同的表兄郭惠强,再由黎健文全资控制的世丰国际自粤丰投资处收购取得粤丰科维环保100%股权。至此,黎健文实现对粤丰科维环保、科伟环保的100%权益控制。
2012年,粤丰科维环保垃圾焚烧发电厂开始商业运营。2012年5月,黎健文设立
亿丰发展并持有100%亿丰发展股权,亿丰发展成为集团(含粤丰科维环保、科伟环保)的控股公司。2012年6月,黎健文堂兄黎俊东及黎俊东配偶李咏怡因看好集团财务潜力,经双方讨论决定后,由李咏怡全资持有的诚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朗发展)
14收购亿丰发展45%股份。同年9月,科伟环保、粤丰科维环保与财务投资人汉邦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投资)组成财团共同竞标投资、建设、经营及管理湛江日常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权利。
2013年2月,科伟环保、粤丰科维环保及财务投资人汉邦投资与湛江市发改局订立中标合同书。同年4月,科伟环保、粤丰科维环保与汉邦投资共同出资组建湛江粤丰(科伟环保、粤丰科维环保合计持有湛江粤丰55%股权,汉邦投资持有45%少数股权)。
为进一步巩固广东省垃圾焚烧市场份额,2014年,亿丰发展间接收购取得东莞粤丰的全部权益。东莞粤丰于2004年11月由第三方出资设立。东莞粤丰的设立旨在解决东莞市区(含莞城区、南城区、东城区、万江区、高埗镇)垃圾处理问题,主要投资建设并运营东莞市市区垃圾处理厂项目,当时由中国绿色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安贝尔香港有限公司及泓通海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控制。2011年5月,李咏怡胞弟李家龙通过其全资控制的卓智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中国绿色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从而间接取得东莞粤丰的全部权益。2011年,李家龙将卓智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其另一全资控制主体沛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沛丰控股)。2014年1月,亿丰发展通过 China Seivest (Cayman) Holdings Limited(中科开曼)间接收购取得沛丰控股全部股份。据此,东莞粤丰也纳入粤丰环保上市体系。
2014年1月2日,臻达发展设立,其中诚朗发展持有45%股权、黎健文持有55%股权。2014年1月28日,粤丰环保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由臻达发展全资控制。
2014年2月,亿丰发展回购黎健文、诚朗发展持有的亿丰发展股份并向粤丰环保发行股份,交易完成后,亿丰发展成为粤丰环保的全资子公司。
2014年4月,粤丰环保向臻达发展发行1152380股每股面值为0.01港元的股份。
2014 年 5 月,粤丰环保完成重组。2014 年 4 月至 5 月,AEP Green Power Limited、Chatsworth Asset Holding Ltd、惠能投资有限公司三名独立第三方投资者合计向臻达发
展投资4800万美元,为项目收购、湛江项目建设、科伟环保技术改造及集团营运提供资金。
2014 年 6 月,黎健文与李咏怡共同设立 Harvest VISTA Trust,信托受益人包括黎健
文、李咏怡以及李咏怡的个人信托;同年9月,李咏怡将其持有诚朗发展的全部股权及黎健文将其持有臻达发展的相关股权转入该家族信托架构。
152014年12月,粤丰环保股份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以每股作价2.33港元发行
500000000股新股份。同日,粤丰环保将股份溢价账中的14988476.19港元予以资本化,并将该数额用作全额缴足1498847619股股份的面额。完成上市后,粤丰环保已发行普通股结余数为 2000000000股。同日,臻达发展分别向AEP Green Power Limited、Chatsworth Asset Holding Ltd、惠能投资有限公司转让 103305678 股、61983407 股、
33058078股粤丰环保普通股股份,用于赎回臻达发展已发行的79365股、47619股、
25397股可赎回可转换优先股。
2024年7月,瀚蓝香港与粤丰环保联合发布3.5公告(要约人与标的公司粤丰环保根据中国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规则3.5发布的联合公告),载明瀚蓝香港将在满足先决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第86条以协议安排方式向计划股东提出将粤丰环保私有化建议。
2025年3月,瀚蓝香港与粤丰环保发布联合公告,载明提出正式的私有化建议的
先决条件已全部达成。2025年4月17日,瀚蓝香港与粤丰环保联合刊发计划文件。
2025年4月,粤丰环保除李咏怡持有的250000份购股权外,其他全部2000000
份购股权均行权,粤丰环保总股本变更为2441541169股。2025年4月23日,李咏怡持有的250000份购股权失效。
2025年6月,瀚蓝香港与粤丰环保发布联合公告,在计划文件载明的协议安排生
效的先决条件均已达成或被豁免后,私有化计划于2025年5月30日(开曼群岛时间)生效。粤丰环保股票自2025年6月2日起于香港联交所撤销上市地位。6月10日,粤丰环保所有计划股份已注销完毕,同时,粤丰环保已向瀚蓝香港发行与注销的计划股份数量相同的新股份。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瀚蓝香港持有粤丰环保2265152549股股份,占粤丰环保总股本的92.78%,臻达发展持有粤丰环保剩余7.22%股份。
2、粤丰环保主要下属企业的成立背景,设立时主要资产、人员、业务来源,主要
发展历程和关键节点
截至报告期末,最近一期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或净利润占粤丰环保同期相应财务指标20%以上且具有重大影响的子公司为科伟环保、粤丰科维环保以及东莞粤丰。粤丰环保主要下属企业的成立背景,设立时主要资产、人员、业务来源,主
16要发展历程和关键节点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1)科伟环保
*成立背景、主要发展历程和关键节点
为解决东莞市的垃圾处理问题,设立科伟环保投资建设并运营东莞市横沥项目。
科伟环保于2003年6月19日在东莞市注册成立,初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粤丰投资与横沥房地产分别持有75%及25%股份。2011年,为推进科伟焚烧炉排技改、最大化科伟环保与粤丰科维环保运营协同,黎健文通过旗下全资主体分步收购科伟环保全部股权。科伟环保于粤丰环保集团联交所上市前的主要发展历程和关键节点如下:
A.2003 年设立及第一次增资
2003年6月19日,科伟环保在东莞市注册成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由粤丰投资及横沥房地产分别出资75%及25%,初始注册资本以现金方式缴足。
2003年7月24日,科伟环保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0万元增至人民币6000万元。
新增注册资本由粤丰投资、横沥房地产、顺兴石油及朱建彬分别认购人民币900.00万
元、1250.00万元、1650.00万元与1200.00万元,上述增资以现金及土地使用权方式投入。本次增资完成后,科伟环保的股权结构变更为:粤丰投资持有27.5%股权,横沥房地产持有25%股权,顺兴石油持有27.5%股权,朱建彬持有20%股权。
B.2007 年股权转让及引入外部投资者
2007年1月23日,顺兴石油与粤丰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顺兴石油将其持有的
科伟环保27.5%股权以人民币1650.00万元的对价转让给粤丰投资,该转让对价系根据科伟环保当时的注册资本确定。2007年3月7日,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本次转让完成后,科伟环保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粤丰投资持有55%股权,横沥房地产持有25%股权,朱建彬持有20%股权。
2007 年 5 月 9 日,粤丰投资与中国电力新能源及其全资子公司 Sky Excel Group
Limited(以下简称 Sky Excel)就买卖科伟环保 40%实际权益签订协议。Sky Excel 支付总对价122000000港元,其中80000000港元以现金方式结算,剩余42000000港元通过中国电力新能源新发行60000000股股份的方式结算。上述交易对价由交易各方参照科伟环保未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盈利能力及环保发电项目的潜在价值,经公平协商确定。2007年7月30日,该交易取得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并于2007年8
17月1日完成交割,交易对价已全部结清。
上述交易完成后,科伟环保的股权结构变更为:粤丰投资持有15%股权,日丰企业有限公司(Daygain Enterprises Limited,当时由中国电力新能源通过 Sky Excel 的子公司华创有限公司全资拥有)持有40%股权,横沥房地产持有25%股权,朱建彬持有
20%股权。
C.2011 年收购科伟环保全部剩余股权
因科伟环保计划通过技术改造将垃圾焚烧发电厂转换为机械炉排焚烧技术,为理顺管理及运营架构,黎健文通过其控制的企业进行以下交易收购科伟环保全部股权:
2011 年 7 月 15 日,黎健文当时全资持有的丰森与 Sky Excel 签订协议,以人民币19200.00 万元的对价收购彼时 Sky Excel 全资子公司华创有限公司(彼时通过日丰企业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科伟环保40%股权)的全部已发行股本及约2570万港元的股东贷款。
该对价由交易各方参照华创有限公司综合资产净值及科伟环保业务未来前景经公平协商确定。交易完成后,科伟环保的股权结构变更为:粤丰投资持有15%股权,日丰企业有限公司持有40%股权(实际权益由丰森持有),横沥房地产持有25%股权,朱建彬持有20%股权。
2011年11月14日及2011年11月15日,黎健文全资持有的世兴国际分别与横沥
房地产及朱建彬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科伟环保25%及20%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于2011年11月29日办理完毕,交易对价由各方经公平协商确定。
由于科伟环保当时拟进行技术改造(需视相关政府批准情况,预计资本投入超过人民币45000.00万元),横沥房地产及朱建彬有意退出投资且不愿投入额外资金或提供融资担保,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转让对价较2011年7月丰森收购科伟环保40%实际权益的对价有所降低。交易完成后,科伟环保的股权结构变更为:粤丰投资持有15%股权,日丰企业有限公司持有40%股权(实际权益由丰森持有),世兴国际持有45%股权。
2011年11月15日,世兴国际与粤丰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人民币1278.00万
元的对价收购科伟环保15%股权。该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于2011年11月29日办理完毕,交易对价于2012年2月8日支付完毕。交易完成后,科伟环保的股权结构变更为:世兴国际持有60%股权,日丰企业有限公司持有40%股权(实际权益由丰
18森持有)。黎健文实际持有科伟环保100%权益。
2011年12月20日,日丰企业有限公司与世兴国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日丰
企业有限公司同意将持有的科伟环保40%股权以240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世兴国际。该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于2012年1月17日办理完毕。交易完成后,科伟环保的股权结构变更为世兴国际持有100%股权。
2014年7月28日,科伟环保注册资本由人民币600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120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世兴国际以现金方式缴足。
*设立时主要资产、人员、业务来源科伟环保设立时的主要资产来源于自主投资建设;人员来源于市场化招聘;主要业务来源于政府直接委托提供的生活垃圾处理服务。
(2)粤丰科维环保
*成立背景、主要发展历程和关键节点
为解决东莞市垃圾处理产能不足问题,设立粤丰科维环保投资建设并运营东莞市横沥二期项目。2009年2月13日,粤丰科维环保在东莞市注册成立,初始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由粤丰投资100%持股。粤丰科维环保于粤丰环保集团联交所上市前的主要发展历程和关键节点如下:
A.2009 年设立及 2010 年增资
2009年2月13日,粤丰科维环保在东莞市成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00万元,由粤丰投资以货币出资持有100%股权,初始注册资本已于2009年2月10日缴足。
2010年,粤丰科维环保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00.00万元增至人民币160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粤丰投资于2010年6月23日以货币方式缴足。
B.2011 年股权转让
2011年,为聚焦垃圾焚烧主业、实现与科伟环保运营协同,黎健文通过全资平台
世丰国际以人民币16000.00万元对价收购粤丰科维环保100%股权。该对价系参考粤丰科维环保当时的注册资本确定。2011年10月9日,上述股权转让取得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并于2011年10月12日完成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变更登记手
19续。
C.2014 年增资
2014年12月,粤丰科维环保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600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260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世丰国际认缴。
*设立时主要资产、人员、业务来源粤丰科维环保设立时主要资产来源于自主投资建设;人员来源于市场化招聘;主要业务来源于政府直接委托提供的生活垃圾处理服务。
(3)东莞粤丰
*成立背景、主要发展历程和关键节点
为解决东莞市区(含莞城区、南城区、东城区、万江区、高埗镇)垃圾处理问题,东莞粤丰投资建设运营东莞市市区垃圾处理厂项目。东莞粤丰由独立第三方于2004年
11月5日成立,初始注册资本11000万元。2014年,为巩固广东省垃圾焚烧市场份额、提升生活垃圾总处理规模,黎健文通过亿丰发展收购取得东莞粤丰的全部权益。东莞粤丰于粤丰环保集团联交所上市前的主要发展历程和关键节点如下:
A.2004 年设立
2004年11月5日,东莞粤丰由独立第三方出资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000.00万元,初始股东以货币方式出资。
B.2011 年股权转让
2011年5月13日,李咏怡胞弟李家龙全资持有的卓智集团有限公司与独立第三方
Palace View International Limited 签订买卖协议,以 5000.00 万港元收购中国绿色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绿色能源,当时通过泓通海投资有限公司及安贝尔香港有限公司持有东莞粤丰100%股权)的全部已发行股本及约20218.40万港元的股东贷款。
上述交易对价系交易各方考虑中国绿色能源的净负债额、股东贷款金额及相关集团财务业绩后经公平磋商确定。该收购于2011年7月13日完成交割。
2011年9月27日,卓智集团有限公司将中国绿色能源的全部已发行股本转让予沛
丰控股(当时由李家龙全资拥有)。
20C.2014 年股权转让
2013年12月30日,亿丰发展与李家龙签订买卖协议,约定亿丰发展以人民币
10000.00万元的对价收购沛丰控股的全部已发行股本。本次交易完成后,粤丰环保集
团间接取得东莞粤丰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实际权益。上述股权转让于2014年1月1日完成交割。自2014年1月1日起,东莞粤丰成为粤丰环保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设立时主要资产、人员、业务来源
除项目地块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使用外,其他资产由东莞粤丰自主投资建设;
人员来源于市场化招聘;主要业务来源为垃圾处理业务。
(二)粤丰环保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背景、过程,上市期间规范运作情况,是否曾因违法违规被相关监管机构处罚、纪律处分或采取措施
1、粤丰环保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背景、过程
(1)上市背景
行业方面,2012年,《“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国办发[2012]23号)提出,到2015年全国城镇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35%以上,东部地区达到48%以上;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提出,到2017年,设市城市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确保垃圾处理设施规范运行,防止二次污染,摆脱“垃圾围城”困境。同期国家进一步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推动行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资本市场方面,香港资本市场亦已聚集一批环保企业,其中东江环保于2003年发行 H股,绿色动力于 2014年 6月在港上市,光大环境则依托既有上市平台于 2003年转型进入环保领域。在此背景下,粤丰环保于2014年12月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旨在把握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发展机遇,拓宽长期融资渠道,为项目收购、项目建设及现有设施技术改造提供资金支持,并提升公司治理、品牌影响力及持续发展能力。
(2)上市过程
粤丰环保集团的垃圾焚烧发电业务始于2003年设立的科伟环保,随后通过项目建设及收购逐步扩大业务规模。至筹备上市阶段,集团已形成科伟环保、粤丰科维环保、东莞粤丰三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及湛江在建项目的业务布局。
21为筹备香港上市,粤丰环保于2014年1月在开曼群岛设立上市主体,并通过境外
持股架构将科伟环保、粤丰科维环保、东莞粤丰及湛江粤丰等经营主体纳入上市集团,相关重组于2014年5月完成,粤丰环保由此成为集团最终控股公司。2014年4月至5月,公司完成了一轮上市前融资,为项目收购、建设及技术改造提供资金支持,粤丰环保控股股东及相关持股主体与 AEP Green Power、Chatsworth 及惠能三名独立第三方
投资者签订上市前投资协议。2014年12月,粤丰环保通过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合计发行5亿股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33港元,并于2014年12月29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股份代号为 01381.HK。按发行价格计算,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约
11.65亿港元,扣除相关费用后预计净募集资金约10.92亿港元。根据招股书披露,募
集资金主要用于开发新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或收购现有项目、建设湛江项目二期以及补充营运资金。
综上,粤丰环保此次上市是在国家政策支持垃圾焚烧处理行业发展、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及资本性投入需求上升的背景下,在完成上市架构重组后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其主要目的在于拓宽股权融资渠道、支持后续项目建设及并购扩张,并建立长期资本运作平台。
2、粤丰环保上市期间规范运作情况
(1)公司治理情况
粤丰环保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期间,持续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构。根据粤丰环保的招股说明书以及历年公司公告,粤丰环保上市期间董事会由九至十一名董事组成,包括四名执行董事、两至三名非执行董事及三至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董事会在决策过程中能够独立判断并有效行使职权。其次,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历年公司公告,粤丰环保已于上市前设立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企业管治委员会,并订立书面职权范围。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期间,粤丰环保已建立健全由股东会、董事会、委员会及高级管理层有效制衡、独立运作的现代公司治理架构。
(2)信息披露义务粤丰环保在上市期间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粤丰环保公开披露文件及粤丰环保出具的书面说明,粤丰环保于香港联交所上市期间持续按时公告年度报告、中期
22报告以及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报告,并就须予公布的交易、内幕消息、持续关
连交易等重大事项刊发公告。
3、是否曾因违法违规被相关监管机构处罚、纪律处分或采取措施
根据公开披露信息以及独立代理人 Black & White Investigation(百维公司)出具的关于粤丰环保截至2026年7月23日的纪律聆讯查册结果(包含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上市规则执行(香港联交所)、廉政公署、金融管理局),粤丰环保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期间,于香港没有涉及粤丰环保的失当行为或纪律聆讯记录。
(三)粤丰环保私有化退市的背景,各方关于私有化退市及后续安排的商谈过程,最终实施的具体过程、资金来源,私有化交易与本次交易之间是否存在统筹安排或关联,私有化交易估值定价与本次交易之间存在的差异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1、粤丰环保私有化退市的背景
(1)行业进入稳健发展阶段,催生横向产业并购
随着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经历前期快速扩张,新增项目增速逐步放缓,行业由增量项目开发逐步转向成熟运营、精细化管理和存量项目并购整合阶段。瀚蓝环境公开披露文件亦指出,垃圾焚烧行业已进入稳健发展阶段,行业竞争呈现运营精细化和加快整合的特征,头部企业通过收购存量优质企业及项目,可以进一步发挥规模效应和协同价值。瀚蓝环境与粤丰环保均为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头部企业,双方在业务区域、业务模式及运营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协同性,私有化交易属于行业进入整合期背景下的横向产业并购。
(2)粤丰环保股权集中,有利于推动收购方案实施
从股权结构看,截至私有化建议公告日,粤丰环保控股股东臻达发展持有其约
54.75%的股份,股权结构相对集中。臻达发展及粤丰环保实际控制人家族对本次私有
化作出不可撤销承诺,并在交易完成后保留粤丰环保约7.22%的股份,为交易方案的协商和实施提供了较好的股东基础。
(3)瀚蓝环境为 A 股上市公司,需避免同业竞争情形
瀚蓝环境自身已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A 股公司,其固废处理业务与粤丰环
23保的垃圾焚烧发电及环卫业务高度重合。公开交易文件明确将横向产业整合、发挥业
务协同以及提高长期经营决策灵活性作为本次交易的重要目的。从上市平台整合角度看,如收购后继续保留粤丰环保的独立上市地位,瀚蓝环境集团内部将同时存在两个业务高度重合的上市平台,可能增加业务定位、项目机会分配、关联交易及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协调成本。因此,通过私有化将粤丰环保纳入瀚蓝环境 A 股上市公司体系,有利于统一业务布局和资源配置,并减少粤丰环保作为独立上市公司所受到的监管、市场预期及股价波动等约束。
(4)小结
综上所述,瀚蓝环境并非在一般股份收购完成后被动导致粤丰环保退市,而是自交易筹划之初即以取得粤丰环保控制权并实现私有化为目的,通过其香港子公司依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第86条提出协议安排。根据该安排,粤丰环保约92.78%的计划股份被注销,并由瀚蓝环境香港子公司取得相应新发行股份,原控股股东臻达发展保留约7.22%的股份。协议安排于2025年5月30日生效,粤丰环保于2025年6月2日撤销在香港联交所的上市地位,交易完成后瀚蓝环境香港子公司持有粤丰环保约92.78%的股份。
2、各方关于私有化退市及后续安排的商谈过程
(1)私有化退市的商谈过程
2023年4月12日,瀚蓝环境与臻达发展在广东省东莞市进行面谈,就潜在交易方
案进行初步磋商,双方就交易可行性及初步意向交换意见。2023年10月18日,瀚蓝环境与臻达发展再次在广东省广州市就潜在交易方案进行深入磋商,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恒健)参与,私有化交易各方就交易架构初步交换意见并达成初步意向。
2024年1月5日,瀚蓝环境与控股股东母公司南海控股在广东省佛山市就交易方
案进行沟通,2024年1月12日,瀚蓝环境与广东恒健、南海控股在广东省广州市确定联合投资人合作方式,各方就联合投资架构及合作条件达成共识。
2024年1月24日,瀚蓝环境与臻达发展正式达成收购意向,并确定本次交易的初
步方案和交易架构。2024年4月2日,瀚蓝环境与臻达发展就收购事项进一步沟通,并对前期方案进行调整,臻达发展同意保留等值于8亿元人民币的7.22%股权不接受本
24次私有化要约。
2024年7月3日,私有化交易各方在广东省佛山市召开现场会议,讨论收购方案
并确定境外贷款银行,就融资安排及方案细节进行最终确认。2024年7月4日,各方通过电话会议确定初步交易价格,并决定在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刊登公告,披露交易定价相关信息。2024年7月11日,交易各方对交易核心条款进行进一步沟通,就联合公告文本进行最终确认。
(2)后续安排的商谈过程
2025年6月2日,粤丰环保完成私有化摘牌退市。私有化交易各方除就粤丰环保
私有化退市进行商谈并最终达成共识外,不存在其他后续安排。
3、最终实施的具体过程、资金来源
(1)具体实施过程
2024年7月22日,上市公司已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私有化
交易重组预案及相关议案。
2024年7月22日,瀚蓝香港与粤丰环保就本次交易联合刊发了3.5公告,载明瀚
蓝香港将在先决条件达成后提出本次私有化交易的建议及计划。
2024年11月20日,上市公司已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重组
草案及相关议案。
2024年12月26日,上市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交易相关议案。
2025年3月17日,上市公司瀚蓝环境发布公告,载明交易的先决条件已全部达成。
瀚蓝香港及粤丰环保于2025年4月17日联合刊发了计划文件。
2025年4月15日,香港证监会出具确认函,确认对交易计划文件的披露无异议。
2025年5月6日,交易涉及的特别交易已经香港证监会批准。
2025年5月12日,粤丰环保根据开曼群岛大法院的命令及《开曼群岛公司法》召
开的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审议通过了交易的相关事宜。
2025年5月20日(开曼群岛时间),开曼群岛大法院举行的呈请聆讯中批准了该
25计划。
2025年5月30日(开曼群岛时间),开曼群岛大法院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第
86条批准该计划之命令送达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以作登记,进行登记后,该计划生效。
2025年6月2日,上市公司瀚蓝环境发布公告,载明交易的条件已达成或被豁免,
私有化计划于2025年5月30日(开曼群岛时间)生效。
2025年6月2日,粤丰环保于香港联交所摘牌退市。
2025年6月9日,本次交易对价中10135858693.00港元由瀚蓝香港以支票形式向计划股东和购股权持有人支付,剩余963516293.17港元由瀚蓝香港根据《不可撤销承诺及保证契据》向臻达发展分期支付。
2025年6月10日,粤丰环保所有计划股份注销完毕;同日,粤丰环保向瀚蓝香港
发行与已注销股份数量相同的新股份。
(2)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支付粤丰环保私有化退市交易价款的资金来源于上市公司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具体包括两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瀚蓝固废与联合投资人高质量基金共同向瀚蓝佛山增资合计40.20亿元;*瀚蓝佛山向境内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61.00亿元的并购贷款。
4、私有化交易与本次交易之间是否存在统筹安排或关联
本次交易与2025年6月完成的私有化交易在决策时点、审议程序、协议签署等方面均相互独立。前次交易未设定上市公司具有收购粤丰环保剩余股权的义务,前次交易相关董事会、股东会文件及其他协议文件未约定或预设本次交易为强制性关联安排。
两次交易分别履行了独立的国资程序:前次私有化交易于2024年8月取得了佛山
市南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组方案的整体批复,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结果于
2026年6月经南海国资局核准并获得南海国资局的批准。
两次交易均具有独立商业实质:前次私有化交易实现了上市公司对粤丰环保的控
制和并表;本次交易购买臻达发展持有的粤丰环保少数股权,旨在增强上市公司对粤丰环保的控制权进而将粤丰环保变为全资子公司,提高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利润水平。
26据此,前次私有化交易与本次交易相互独立,不存在统筹安排或直接关联。
5、私有化交易估值定价与本次交易之间存在的差异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1)前次私有化交易粤丰环保的估值定价情况
前次私有化交易中,标的公司粤丰环保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根据香港证监会《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规则10,披露盈利预测须由核数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并提交香港证监会审批。标的公司受上述监管及商业保密限制无法提供盈利预测,不具备收益法估值的前提条件。前次交易价格以标的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参考港股私有化溢价水平协商确定,未进行资产评估。
中联评估就前次私有化交易出具了《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收购价格合理性分析报告》(中联析报字[2024]第4164号)(以下简称《价格合理性分析报告》)。该报告以2024年6月30日为分析基准日,采用市场法对粤丰环保100%的股权进行了价值分析。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价格合理性分析报告》,前次私有化交易中瀚蓝环境拟收购粤丰环保的收购价格(即100%股权对应估值人民币
1115799.42万元)具有合理性。
前次交易取得了佛山市南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整体批复,同意私有化交易对价不高于人民币107亿元。按股权比例折算,该对价上限对应粤丰环保100%股权的交易总价不高于人民币115.33亿元。
(2)本次交易粤丰环保的评估情况本次交易标的粤丰环保已完成私有化退市,不再为港股上市公司。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收购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因此,中联评估以202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同时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对粤丰环保
100%的股权进行评估,其中市场法评估结果为1161340.19万元、收益法评估结果为
1160386.06万元。基于谨慎性原则,本次交易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3)评估结果的差异情况、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价格合理性分析报告》,前次交易采用市场比较的方法结合其他港股私有化溢价情况、国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以及国内同行业可比交易案例情况对该次
交易价格进行分析。按照可比公司法,前次交易根据可比公司平均 PE 倍数估算的粤丰环保 100%的股权价值为 1189123.34万元、根据可比公司平均 EV/EBITDA倍数估算的
27粤丰环保100%的股权价值为1153466.30万元。
本次交易对粤丰环保采用了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并最终选定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粤丰环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评估值为1160386.06万元。
本次交易评估结果处于前次交易按照可比公司法估算的收购对象100%的股权价值
的区间1153466.30万元至1189123.34万元范围内,与前次估值分析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交易的评估结果具有合理性。
(四)分类说明粤丰环保下属公司设立背景和经营情况,下属公司设置情况是否
符合行业经营惯例,是否存在与生产经营情况不符的资金流转或利益安排,相关海外持股公司后续安排,报告期内下属企业注销的原因,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或合规性问题
1、分类说明粤丰环保下属公司设立背景和经营情况,下属公司设置情况是否符合
行业经营惯例粤丰环保下属公司主要分为海外持股公司和境内项目公司两类。
(1)海外持股公司
粤丰环保下属一、二级公司多为海外注册的持股公司,非实际经营主体。为筹备
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粤丰环保集团实施红筹重组,搭建了以注册于开曼群岛的粤丰环保为上市主体,通过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设置下属一、二级持股平台全资控
股其注册于香港的中间平台公司,并最终经由香港中间平台公司持有境内各项目公司权益的股权结构。
粤丰环保下属的海外持股公司主要经营活动除了持有下属项目公司股权及进行融
资安排外,还通过联营主体管理香港北大屿山废物转运站及离岛废物转运设施项目。
据此,粤丰环保下属海外持股公司的设置与粤丰环保的历史沿革、境外融资以及境外联营项目相关,海外持股公司的设置具有合理性。
(2)境内项目公司
粤丰环保主要从事垃圾焚烧发电及相关服务,以及提供智慧城市环境卫生及相关服务。粤丰环保下属境内项目公司的设立背景主要系承接并运营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或
28环卫项目。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主要通过 BOT 特许经营模式进行运营,投资方常通过设
立独立的财务和法律实体承接并运营相关项目。
据此,粤丰环保下属境内项目公司的设置情况与粤丰环保主营业务开展相匹配,符合行业经营惯例,具有合理性。
2、是否存在与生产经营情况不符的资金流转或利益安排
报告期内,粤丰环保境外主体的大额资金流转主要系红筹架构下境内子公司向境外持股主体的分红款、境外银行借贷往来款、境外日常管理费用、前次私有化交易前
相关资产剥离对价款等,相关资金流转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且与生产经营相符。
境内主体主要为垃圾焚烧发电及环卫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主体。报告期内,境内主体大额资金流水主要包括垃圾处理费、电费等收入款项、项目银行借贷往来款、
子公司向母公司分红款、工程服务及设备采购款、原材料采购款、前次私有化交易前
相关资产剥离对价款等,境内主体大额资金流转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且与项目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符。
综上,报告期内,粤丰环保及其下属公司的大额资金流转具有真实、合理的商业背景,与粤丰环保的生产经营情况相符,不存在与生产经营情况不符的大额资金流转或利益安排。
3、相关海外持股公司后续安排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粤丰环保管理层正在根据海外主体实际运营、未来香港项目拓展等需要,积极规划并合理评估海外主体架构减层方案。
4、报告期内下属企业注销的原因,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或合规性问题
报告期内,粤丰环保下属企业注销的公司名称、对应成立时间、注销时间以及注销原因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销时间注销原因
涞水粤展环境城市服未能中标拟拓展的项目,报告期内未实际运
20232024
务有限公司营易县粤丰智慧城市服
20222024项目到期终止运营
务有限公司来宾粤丰佳洁园城市
20202024项目到期终止运营
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29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销时间注销原因
该公司设立时拟作为百色项目的运营主体,报告期内未实际运营。
该项目公司原有政府方代表主体广西百色红
百色粤丰环保电力有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参股,后政府方的参股
20222025
限公司部分需退出,但相关股权回购手续耗时较长,因此重新设立主体百色粤丰科维电力有限公司作为百色项目的运营主体并注销该项目公司
大同粤丰环保电力有退出原中标拟建设的项目,报告期内未实际
20202025
限公司运营
报告期内,粤丰环保的下属企业注销主要与拟拓展项目或运营的项目终止相关,上述公司均未涉及大额投资且大部分未实际运营,注销前相关债权债务均已结清,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债权债务或合规性问题。
(五)臻达发展设立背景,设立时主要资产、人员、业务来源,李咏怡基本情况
和主要投资、任职经历
1、臻达发展设立背景,设立时主要资产、人员、业务来源
为筹备粤丰环保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按照粤丰环保集团股权红筹重组安排,作为诚朗发展及黎健文搭建的境外控股平台,臻达发展于2014年1月2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由诚朗发展及黎健文分别持有45%及55%股权。除持有粤丰环保股权外,臻达发展设立时未开展实质经营业务。
2、李咏怡基本情况和主要投资、任职经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李咏怡的基本情况、主要投资与任职经历如下表所示:
姓名李咏怡性别女
国籍中国(香港)年龄51岁
主要 * 持有 Grand Victor (Asia) Limited(盛业(亚洲)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投资 * 持有 Tunex Trading Limited(东益贸易有限公司)99%的股权*1997年9月至2012年9月期间历任东莞市三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东莞市三任职阳实业发展公司)财务人员、人力资源部主管经历
*2011年11月至2025年6月期间任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主席
二、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0(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粤丰环保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期间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等
相关公告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了解粤丰环保的成立背景、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过程、主要发展历程以及上市期间的合法合规与规范运作情况;
2、查阅粤丰环保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资料,核查粤丰环
保的设立情况;
3、查阅粤丰环保主要下属企业科伟环保、粤丰科维环保、东莞粤丰的工商登记资
料、政府采购协议和特许经营权协议等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了解其成立背景、设立时的主要资产、人员及业务来源情况;
4、查阅粤丰环保上市期间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及独立代理人 Black & White
Investigation(百维公司)出具的粤丰环保截至 2026 年 7 月 23 日的纪律聆讯查册结果
(包含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上市规则执行(香港联交所)、廉政公署、金融管理局),了解粤丰环保上市期间于香港是否存在失当行为或纪律聆讯记录;
5、查阅瀚蓝香港与臻达发展、李咏怡、黎健文签署的《不可撤销承诺及保证契据》,了解私有化交易中关于交易保障条款的相关安排;
6、查阅瀚蓝环境资产重组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重组事项进展公告,了解各方关
于私有化退市及后续安排的商谈过程;
7、查阅瀚蓝环境、瀚蓝香港与臻达发展、李咏怡就本次交易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等交易文件,核查本次交易与私有化交易之间的独立性;
8、查阅金杜为前次私有化交易实施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了解私有化交易具体实施
过程及资金来源;
9、查阅臻达发展的注册登记资料、股东名册、董事名册等文件,了解臻达发展的
设立背景及股权结构;
10、查阅李咏怡的身份证件、臻达发展股东调查表等,了解李咏怡的个人履历及
31相关对外投资、任职情况;
11、访谈粤丰环保管理层,了解粤丰环保下属公司设立背景、经营情况、相关海
外持股公司后续安排以及报告期内下属公司注销的原因等;
12、复核粤丰环保及其控制的公司的大额流水核查情况,了解是否存在与生产经
营情况不符的资金流转或利益安排;
13、查阅报告期内注销的下属公司的明细账并获取相关《清税证明》等合规证明。
(二)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根据粤丰环保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告及粤丰环保出具的
书面说明等,粤丰环保系为筹备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而在开曼群岛设立的投资控股公司,无实质业务经营;粤丰环保中国境内主要下属企业粤丰科维环保、科伟环保及东莞粤
丰设立具有合理的背景,设立时主要资产来源于自主投资建设,人员来源于市场化招聘,主要业务来源为垃圾处理业务;粤丰环保成立于2014年并于同年在联交所主板上市,2024年启动私有化,2025年完成私有化退市。
2、根据粤丰环保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期间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等
相关公告及粤丰环保出具的书面说明,粤丰环保已在相关公开文件披露其在联交所上市的背景、过程;粤丰环保已经建立现代公司治理架构并于上市期间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查询相关公告及查阅独立代理人 Black & White Investigation(百维公司)出具的关于粤丰环保截至2026年7月23日的纪律聆讯查册结果(包含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上市规则执行(香港联交所)、廉政公署、金融管理局),粤丰环保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期间,于香港没有涉及粤丰环保的失当行为或纪律聆讯记录。
3、根据粤丰环保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期间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瀚蓝环境重大
现金购买资产方案、交易进程备忘录,私有化交易及本次交易各方签署的相关协议,金杜就私有化交易实施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瀚蓝环境实施私有化粤丰环保的资金来源为瀚蓝环境自有资金、联合投资人增资款及并购贷款;前次私有化交易与本次交易
决策时点、审议程序、协议签署均相互独立,不存在统筹安排或直接关联;本次交易对粤丰环保采用了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并最终选定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
32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粤丰环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评估
值为1160386.06万元。本次评估结果处于前次交易按照可比公司法估算的收购对象
100%股权价值的区间内,与前次估值分析不存在重大差异。
4、粤丰环保下属公司设置具有合理性,符合行业惯例。报告期内,粤丰环保及其
下属公司的大额资金流转具有真实、合理的商业背景,与粤丰环保的生产经营情况相符,不存在与生产经营情况不符的大额资金流转或利益安排。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粤丰环保管理层正在根据海外主体实际运营、未来香港项目拓展等需要,积极规划并合理评估海外主体架构减层方案。报告期内粤丰环保下属企业注销的原因主要与拟拓展项目或运营项目终止相关,相关主体均未涉及大额投资且大部分未实际运营,相关债权债务均已结清,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或合规性问题。
5、根据粤丰环保公开披露信息以及臻达发展提供的资料,臻达发展系为粤丰环保
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由诚朗发展与黎健文持股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的控股平台,设立时除持有粤丰环保股份外,无实质业务经营。
《审核问询函》问询问题5.关于可再生能源补贴
根据申报材料:(1)粤丰环保下属控股运营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8个,其中有8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已纳入再生能源发电补贴目录,但未纳入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合规项目清单;(2)有6个项目已取得省级电网公司盖章确认的《处置意见单》以及双方
盖章确认的《对账单》,东莞市区厂二期项目与湛江项目暂未取得省级电网公司盖章确认的《处置意见单》;(3)2020年1月20日(含)以后当年全部机组建成并网但未纳入2020年补贴范围的项目及2020年底前开工且2021年底前全部机组建成并网的项目,为非竞争配置项目;2021年1月1日(含)以后当年新开工项目为竞争配置项目。
请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粤丰环保运营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纳入再生能源
发电合规项目清单和补贴目录情况,并就未纳入合规项目清单可能对补贴资格和补贴款的影响做重大事项提示。
请公司披露:(1)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合规项目清单批次、发布时点及政策背景和
政策目的,合规检查主管部门、补贴发放部门及运作机制,入选合规项目清单的条件和入选项目数量、比例,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合规项目清单与再生能源发电补贴目录的
33区别和联系,入选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合规项目清单或补贴目录是否为取得补贴的前提条件;除上述8个项目外粤丰环保是否还存在其他未纳入合规清单或补贴目录的垃圾
焚烧发电项目;(2)6个项目已取得省级电网公司盖章确认的《处置意见单》以及双
方盖章确认的《对账单》是否等同于已纳入合规项目清单及依据,是否仍需要纳入合规项目清单才可取得补贴资格;东莞市区厂二期项目与湛江项目未取得进展的原因,是否不符合领取补贴条件;(3)报告期内未纳入合规清单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确认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收入的金额,收入确认时点、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和行业惯例;(4)报告期内未纳入合规清单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收补贴
款新增、收回、余额情况,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5)未纳入合规清单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是否能保留国家或
省份补贴资格、是否需要退还已领补贴;(6)非竞争配置项目、竞争配置项目的具体
含义、区别和联系,以及粤丰环保的28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分别属于为哪类项目。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3)、(4)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核查(1)(2)(5)(6)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请公司披露
(一)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合规项目清单批次、发布时点及政策背景和政策目的,合规检查主管部门、补贴发放部门及运作机制,入选合规项目清单的条件和入选项目数量、比例,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合规项目清单与再生能源发电补贴目录的区别和联系,入选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合规项目清单或补贴目录是否为取得补贴的前提条件;除上述8个项目外粤丰环保是否还存在其他未纳入合规清单或补贴目录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1、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合规项目清单批次、发布时点及政策背景和政策目的,合规
检查主管部门、补贴发放部门及运作机制,入选合规项目清单的条件和入选项目数量、比例,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合规项目清单与再生能源发电补贴目录的区别和联系,入选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合规项目清单或补贴目录是否为取得补贴的前提条件
(1)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合规项目清单批次、发布时点及政策背景和政策目的
为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可再生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2022年3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与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自查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工
34作。根据《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自查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本次核查旨在
通过企业自查、现场检查、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摸清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底数,严厉打击可再生能源发电骗补等行为。
2023年1月6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委托,国家电网和南
方电网公布第一批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合规项目清单,第一批合规项目共计7335个。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未再公开公布合规项目清单。
由于部分未被纳入第一批合规项目清单的项目所涉问题存在争议,各业主单位向三部委提出申诉。2023年至今,三部委共同持续开展工作,对此等申诉进行逐步、分批次处置。根据处置意见,就有关项目存在的争议问题,根据不同类别进行研究并落实,确认符合相关要求或据实核减超额领取的补贴后,相关项目将被通知转为合规项目,国补恢复计发。转合规项目是第一批合规项目清单的后续补充。
(2)合规检查主管部门、补贴发放部门及运作机制
*合规检查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及《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自查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与国家能源局自2022年3月起通过组建国家核查工作组和省级核查工作组的形式,对享受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的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和生物质发电项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自查核查工作。
据此,合规检查工作开展单位为国家核查工作组和省级核查工作组;合规检查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
*补贴发放部门
A.2020 年 9 月 11 日前并网项目补贴资金由中央承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于2020年9月11日发布的《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发改能源〔2020〕1421号)相关规定:“新纳入补贴范围的项目(包括2020年已并网但未纳入当年补贴规模的项目及2021年起新并网纳入补贴规模的项目)补贴资金由中央地方共同承担,分地区合理确定分担比例,中央分担部分逐年调整并有序退出。”根据《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有关规定:“2020年9月11日前
35(《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发改能源〔2020〕1421号)印发时间)全部机组并网项目的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承担。”B.2020 年 9 月 11 日后并网项目补贴资金实施“央地分摊”
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有关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属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稳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补助资金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筹集。由财政部根据电网企业和省级相关部门申请以及本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情况,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向电网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向本级独立电网企业或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分解下达预算,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电网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按照目录优先顺序及结算要求及时兑付给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根据《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有关规定:“2020年9月11日(含)以后全部机组并网项目的补贴资金实行央地分担,按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合理确定不同类型项目中央支持比例,地方通过多种渠道统筹解决分担资金。地方组织申报前应承诺落实生物质发电项目地方分担资金。未作出承诺省份的项目不能纳入中央补贴范围。”方案出台后,各省一般单独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工作机制。如《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能源局转发关于印发2021年生物质发电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指出,对《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提出相关项目需地方分担的补贴资金,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能源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能源函〔2020〕1980号)提出的“属地管理、当地负责”原则,由当地承诺解决,并由各地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出具项目出资承诺书。
综上,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发放部门为中央或地方财政部门,并最终由电网企业转付给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运作机制
A、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根据《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
36〔2020〕6号)、《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70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文公
布的第一批至第七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由电网
企业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后,直接纳入补贴清单。其余存量项目经审核后分批纳入补贴清单,补贴项目清单运作机制如下:
序号运作机制具体内容
电网企业项目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组织经营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
1
初审发电企业按要求申报补贴清单,并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电网企业将符合要求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汇总后,向各省(区、市)省级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申报审核。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按规确认定完成核准(备案)、是否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范围等条件进行确认并将结果反馈电网企业电网企业将经过确认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相关申报材料按要求通过信
国家可再生能息平台提交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
3源信息管理中中心对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支持性文件的有效性和项目情况的真实
心项目复核性进行复核,包括规模管理和电价政策等方面内容,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将复核后符合条件的项目形成补贴项目清单,并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正式对外公布各自经营范围内补贴项目清单
4的补贴清单,并将公布结果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
公示与公布局。地方独立电网需报送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确认后,再公布经营范围内的补贴清单B、可再生能源发电合规项目清单
根据《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自查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合规项目清单运作机制如下:
序运作机制具体内容号
为做好核查组织实施工作,成立国家核查工作组和各省(区、市)核查工作组。国家核查工作组负责通知并督促有关中央电网企业、发电企业
1自查组织
开展自查工作;各省级核查工作组负责通知并督促区域内地方电网企
业、发电企业以及相关民营企业按要求开展自查工作自查对象包括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自查范围为截止到2021年
12月31日已并网,有补贴需求的全口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发电企
业自查范围为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已并网,有补贴需求的风电、集自查对象和自查
2中式光伏发电和生物质发电项目。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并网,有补
范围
贴需求的全口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具体包括:(1)已纳入补贴目录
或清单项目;(2)截至2022年3月30日已提交申请纳入补贴清单项
目;(3)已并网计划申请纳入补贴清单项目自查主要从项目合规性、规模、电量、电价、补贴资金、环境保护(仅
3自查内容生物质发电)六个方面开展
37序
运作机制具体内容号
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对照自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于2022年3月
4自查方式30日至4月15日期间通过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
统完成相关自查信息填报
各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电网企业完成自查后,以书面加盖单位公章形式
5自查情况报送将自查总体情况报送各省级核查工作组,自查表格电子版由各电网企业
总部负责汇总采取批量导入形式上报信息平台
国家核查工作组和各省(区、市)核查工作组根据企业自查情况,以及
6现场核查
有关问题线索,对部分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和重点督查合规项目清单公布后,期间接受异议举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合规项目公示和
7后,由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正式公布合
公布规项目清单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可再生能源补贴核查工作尚处于进行过程中,后续批次合规项目清单的公布安排尚不明确,但主管单位仍在对部分自查合规项目进行复核并出具《项目基本信息和处置意见单》,对于复核通过的项目单独通知项目公司转为合规项目,并恢复国补发放。
(3)入选合规项目清单的条件和入选项目数量、比例
*入选合规项目清单的条件
根据《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自查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合规检查范围为属于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并网,有补贴需求的全口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具体包括:(1)已纳入补贴目录或清单项目;(2)截至2022年3月30日已提交申请纳
入补贴项目清单项目;(3)已并网计划申请纳入补贴项目清单项目。
自查内容主要从项目合规性、规模、电量、电价、补贴资金、环境保护(仅生物质发电)六个方面进行:
A.项目合规性。项目是否纳入计划、规模或者规划等管理文件相应的名单或清单,以及项目是否依法依规核准(备案)等。
B.项目规模。项目并网容量是否大于核准容量或年度建设规模;项目分批并网时间和对应容量以及全部容量并网时间与实际是否一致。在补贴退坡关键时间节点,是否存在少量机组并网代替全部机组并网投产的情况等。
C.项目电量。项目补贴电量、补贴年限是否超过政策要求;项目实际年利用小时数与所在区域同类同期项目相比是否存在异常偏高情况等。
D.项目电价。项目实际执行的上网电价,是否超过国家政策明确的上网电价(指
38导价),或是招投标或竞价确定的标杆上网电价。是否在项目补贴退坡关键时间节点
之后投产,却享受退坡之前的补贴强度等。
E.项目补贴资金。项目实获补贴资金是否超过应获得的补贴资金;项目完成绿色电力交易证书交易的电量是否扣减国家补贴。
F.项目环境保护。生物质发电项目是否按要求完成环保设施建设;是否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违规处罚;是否违规掺烧化石能源等。
*入选项目数量、比例
截至报告期末,粤丰环保下属控股运营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并网纳入合规检查范围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合计25个,其中13个项目已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合规清单,占纳入本次合规检查范围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总数的52%。
(4)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合规项目清单与再生能源发电补贴目录的区别和联系
*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合规项目清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依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及《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自查工作的通知》规定,通过企业自查、现场检查、重点督查相结合方式对历史存量项目(即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并网的项目)开展核查检查,对于通过合规性核查检查的项目分批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的项目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合规项目清单,并委托电网企业予以公布。
*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目录
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该文件后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替代)相关规定,符合申请补助条件的项目必须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审核,上述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纳入补助目录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方可享受补贴。自2012年至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共发布七批补助目录。
根据《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
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有关规定,国家不
39再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而由发电企业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
理平台填报项目补贴申请,电网企业根据前期确定的原则进行判断,并定期公开符合补助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清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已发文公布的第一至第七批目录内项目直接列入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项目清单。
*二者区别与联系
鉴于补贴目录已被补贴项目清单所替代,补贴项目清单与合规项目清单的主要区别与联系如下:
A、主要区别维度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可再生能源发电合规项目清单《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发布《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自查工作的《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依据通知》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6号)根据《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为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稳定发展,优化补贴兑付流程,简化目录制管理,国家不再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为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价附加目录。所有可再生能源项目通过促进可再生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决定在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填报电价国范围内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工发布附加申请信息。电网企业根据财政部等作,通过企业自查、现场检查、重点督查相目的部门确定的原则,依照项目类型、并网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摸清可再生能源发电补时间、技术水平等条件,确定并定期向贴底数,严厉打击可再生能源发电骗补等行全社会公开符合补助条件的可再生能源为
发电项目清单,并将清单审核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此前,三部委已发文公布的1-7批目录内项目直接列入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阶段性核查工作公示结果。2023年1月6日,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公布第一批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合规项目清单。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未再公开公布合规项目清单。由于部分未被纳入第一批合规项目清单时效为电网企业周期拨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
的项目所涉问题存在争议,各业主单位向三特征加资金的常态化、程序性依据部委提出申诉。2023年至今,三部委共同持续开展工作,对此等申诉进行逐步、分批次处置。根据处置意见,就有关项目存在的争议问题,根据不同类别进行研究并落实,确认符合相关要求或据实核减超额领取的补贴后,相关项目将被通知转为合规项目,国补
40维度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可再生能源发电合规项目清单恢复计发。转合规项目是第一批合规项目清单的后续补充准入范围:根据《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申报2021年中央补贴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分为非竞争配置项目和竞争配置项目。2020年1月20日(含)以后当年全部机组建成并网但未
纳入2020年补贴范围的项目及2020年底核查范围: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已并覆盖
前开工且2021年底前全部机组建成并网网、有补贴需求的全口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范围的项目,为非竞争配置项目;2021年1月目
1日(含)以后当年新开工项目为竞争配置项目。”;根据2023年相关政策要求,竞争配置项目进一步明确为“2021年底前已核准且开工在建、2023年6月
30日(含)前全部机组并网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组织补贴项目清单公布流程涉及电网企业初
成立国家核查工作组和各省(区、市)核查
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确认、国家可再
审核工作组,根据企业自查情况以及有关问题线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复核、公布结果报主体索,对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已并网、有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能源补贴需求的全口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开展局现场检查和重点督查补贴项目清单具有明确的纳入标准。
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规定,“纳入补助项目清单项目的具体条件包括:
(一)新增项目需纳入当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总额范围内;存量项目需符合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要求,按照规模管理的需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范围内。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合规项目清单不具有明确的纳入标准。根据批复。《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自查工作的
机制(三)全部机组并网时间符合补助要通知》文件,自查内容主要从项目合规性、属性求。规模、电量、电价、补贴资金、环境保护
(四)相关审批、核准、备案和并网要(仅生物质发电)六个方面进行,旨在打击件经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审核可再生能源发电骗补等行为通过。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70号)的规定,纳入补贴清单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规划的陆上风电、海上风电、集
中式光伏电站、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
电、光热发电、地热发电、生物质发电等项目。所有项目应于2006年及以后年
41维度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可再生能源发电合规项目清单
度按规定完成核准(备案)手续,并已全部容量完成并网。(二)符合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要求,按照规模管理的需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范围内,生物质发电项目需纳入国家或省级规划,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符合《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国能综新能〔2016〕623号)要求。其中,
2019年光伏新增项目,2020年光伏、风
电和生物质发电新增项目需满足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出台的新增项目管理办法。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获得价格主管部门批复。”B、主要联系
对于属于国补核查范围的项目(即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并网的项目),若已纳入补贴目录/清单,但未进入第一批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合规清单,则暂停发放国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可再生能源补贴核查工作尚处于进行过程中,后续批次合规清单的公布安排尚不明确,但主管单位仍在对部分自查合规项目进行复核并出具《项目基本信息和处置意见单》,对于复核通过的项目单独通知项目公司,视同已转为合规项目,并陆续恢复国补发放。
(5)入选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合规项目清单或补贴目录/清单是否为取得补贴的前提条件
根据《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相关规定:“(二)充分保障政策延续性和存量项目合理收益。已按规定核准(备案)、全部机组完成并网,同时经审核纳入补贴目录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合理利用小时数核定中央财政补贴额度。……(七)简化目录制管理。国家不再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目录。所有可再生能源项目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填报电价附加申请信息。电网企业根据财政部等部门确定的原则,依照项目类型、并网时间、技术水平等条件,确定并定期向全社会公开符合补助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清单,并将清单审核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此前,三部委已发文公布的1-7批目录内项目直接列入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清单”,因此,入选补贴目录/清单为取得国补的前提。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的通知》42(财建〔2023〕118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4〕138号),“三、电网公司在拨付补贴资金时,应按如下原则执行:……(五)上述项目如为纳入补贴核查范围的项目,拨付资金时仅考虑其中经合规项目清单公布没有异议的项目或经补贴核查未发现问题的分布式项目。”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5〕133号)等相关规定,“三、电网公司在拨付补贴资金时,应按如下原则执行:……(五)上述项目如为纳入补贴核查范围的项目,拨付资金时仅考虑其中合规项目或经补贴核查未发现问题的分布式项目;……”。
对于属于国补核查范围的项目(即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并网的项目),若已纳入补贴目录/清单,但未进入第一批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合规清单,则暂停发放国补;
被通知转为合规项目后,陆续恢复发放国补。
综上,纳入补贴目录/清单为取得国补的前提。就属于国补核查范围的项目(即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并网的项目),若已纳入补贴目录/清单,但未进入第一批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合规清单,则暂停发放国补;被通知转为合规项目后,陆续恢复发放国补。
2、除上述8个项目外粤丰环保是否还存在其他未纳入合规清单或补贴目录的垃圾
焚烧发电项目
截至评估基准日,粤丰环保控股运营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纳入合规项目清单和补贴目录/清单的情况如下:
序是否纳入补贴目是否进入第一批报告期是否确认类型项目名称
号录/清单合规清单国补收入
1兴义项目是是是
2来宾项目是是是
一、截至评
3估基准日纳陆丰项目是是是
入补贴目录/
4信丰项目是是是
清单且进入
5合规清单的信宜项目是是是
项目
6电白项目是是是
7枣庄中科项目是是是
8二、截至评横沥二期项目是否(注1)是
9估基准日纳横沥一期项目是否(注1)是
43序是否纳入补贴目是否进入第一批报告期是否确认
类型项目名称
号录/清单合规清单国补收入
10入补贴目录/横沥三期项目是否(注1)是
清单但未进
11入合规清单北流项目是否(注1)是
12的项目中山项目一期是否(注1)是
13市区厂项目一期是否(注1)是
14市区厂项目二期是否是
15湛江项目是否是
16韶关项目否是否
17三、截至评徐闻项目否是否
估基准日虽
18未纳入补贴营口项目否是
否
19目录/清单但满城项目否是否
已进入合规
20黎平项目否是否清单的项目
21靖江项目否是否
22四、截至评中山项目二期否否否
估基准日既
23未纳入补贴清远项目否否否
24目录/清单且瑞丽项目否否否
未进入合规
25清单的项目祥云项目否否否
26临汾项目是不适用是
27五、不属于易县项目否不适用否
合规检查范
28围的其他类泰州项目否
不适用否
29仲恺项目否不适用否
注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位于广东省的横沥项目(共三期)、市区厂项目一期、中山项目一期以及位于广西省的北流项目共6个项目已取得省级电网公司盖章确认的《处置意见单》
以及经双方核对并盖章确认的《对账单》,通知已转合规项目,并于2026年5月底及6月初陆续恢复发放国补;
注2:2022年3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自查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工作。核查范围为2021年
12月31日已并网、有补贴需求的全口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表“五、不属于合规检查范围的其他类”类型项目为2021年12月31日后并网项目,不属于上述合规检查范围;
注3:上表披露粤丰环保控股运营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为29个,中山项目分为中山项目一期及中山项目二期,两期项目纳入补贴目录/清单的情形不同,因此拆分列示。
除上述“二、截至评估基准日纳入补贴目录/清单但未进入合规清单的项目”涉及的
448个项目外,粤丰环保控股运营的暂未纳入补贴目录/清单或第一批合规清单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包括“三、截至评估基准日虽未纳入补贴目录/清单但已进入合规清单的项目”、“四、截至评估基准日既未纳入补贴目录/清单的项目且未进入合规清单的项目”、
“五、不属于合规检查范围的其他类”三类合计共14个项目。其中,涉及合规检查但未
纳入合规清单的项目为中山项目二期、清远项目、瑞丽项目及祥云项目。上述4个项目因尚未纳入补贴目录/清单,历史上未曾确认国补收入。
(二)6个项目已取得省级电网公司盖章确认的《处置意见单》以及双方盖章确认
的《对账单》是否等同于已纳入合规项目清单及依据,是否仍需要纳入合规项目清单才可取得补贴资格;东莞市区厂二期项目与湛江项目未取得进展的原因,是否不符合领取补贴条件
1、6个项目已取得省级电网公司盖章确认的《处置意见单》以及双方盖章确认的
《对账单》是否等同于已纳入合规项目清单及依据,是否仍需要纳入合规项目清单才可取得补贴资格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粤丰环保下属控股运营的属于“二、截至评估基准日已纳入补贴目录/清单但未纳入合规清单的项目”类型的8个项目中,有6个已取得省级电网公司盖章确认的《处置意见单》以及双方盖章确认的《对账单》,认定该6个项目转为合规项目。项目公司取得前述《处置意见单》《对账单》后,于2026年5月起陆续收到省级电网公司发放的国补。
此外,经查询,依据取得省级电网公司出具的《处置意见单》认定项目通过合规自查复核转为合规项目,符合行业惯例,近期市场案例相关信息披露情况如下表所示:
资本运信息披露序号公司简称转为合规项目的具体认定情况作类型时间“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三部委已通过联合密件发文的形式,向有关单位发送首批转合规项目清单,发行人报告期内未纳入第一批合规清单的北大桥第一风电
电建新能场、朝阳光伏电站已被纳入首批转合规清单。该等项上交所
1 (A25062. 目于 2025 年 11 月收到电网公司的处置意见单,并按 2026/07IPO
SH) 照意见单上的相关要求完成补贴金额核减等相应整改工作。目前,北大桥第一风电场已收取到转合规后的首笔补贴发放。目前核查工作正分步推进,其余项目亦在排队审核中。”
45资本运信息披露
序号公司简称转为合规项目的具体认定情况作类型时间
(1)“可再生能源补贴核查工作尚处于进行过程中,后续批次‘合规清单’公布安排尚不明确,但主管单位仍在对部分合规自查项目进行复核并出具《项目基本信息和处置意见单》,对于复核通过的项目单独通知项目公司,并恢复补贴发放,视同纳入‘合规立新能源深交所清单’。”(2)“光伏项目第2项新疆新能源(集2(0012582026/05再融资 团)新风昌吉阜康 20MW 光伏并网发电项目虽未纳入
)
第一批‘合规清单’,但已于2025年11月收到国网
新疆出具的《项目基本信息和处置意见单》,认定该项目已通过合规自查复核转为合规项目,且该项目于
2025年11月起恢复取得发电补贴款,故对本项目现状视同已纳入‘合规清单’。”据此,粤丰环保上述6个项目取得省级电网公司盖章确认的《处置意见单》以及双方盖章确认的《对账单》并已恢复发放补贴,进一步说明项目已转合规并已具备取得补贴资格。
2、东莞市区厂二期项目与湛江项目未取得进展的原因,是否不符合领取补贴条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市区厂项目二期与湛江项目暂未取得省级电网公司盖章确认的《处置意见单》。上述尚未通知转合规的2个项目预计未来转合规不存在重大障碍,具体分析如下:
(1)上述2个项目涉及问题与已经转合规项目问题类似
粤丰环保前述8个截至评估基准日纳入补贴目录/清单但未进入合规清单的项目涉
及的合规问题主要包括“提前收取补贴”问题(涉及7个项目)、“电价含接网费”问题(涉及6个项目)、“装树联”问题(涉及2个项目)、“配套装机容量”问题(涉及3个项目)、“建设手续”问题(涉及3个项目)以及“股权变更”问题(涉及7个项目),每个项目涉及的问题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46未通过合规检查的具体原因
序最新进展项目简称配套号提前电价含建设手股权变装树联装机容收取补贴接网费续更量横沥一期项
1已转合规√√-√-√
目横沥二期项
2已转合规√√---√
目横沥三期项
3已转合规√√---√
目中山项目一
4已转合规√-√√√√
期
5已转合规北流项目--√---
市区厂项目
6已转合规√√--√√
一期市区厂项目
7尚未转合规√√--√√
二期
8尚未转合规湛江项目√√-√-√
根据核查工作组出具的《核查取证单》,市区厂项目二期存在“提前收取补贴”、“填报的上网电价含接网费”、“建设手续”以及“股权变更”等合规问题;湛江项
目存在“提前收取补贴”、“填报的上网电价含接网费”、“配套装机容量”以及
“股权变更”等合规问题。该2个项目涉及的合规问题与已转入合规项目的市区厂项目一期及横沥一期项目相关问题类似,因此,合理预计市区厂项目二期及湛江项目未来转为合规项目具有较大可能性。
(2)上述2个项目所涉问题不属于相关政策规定的需要核减补贴或取消补贴资格的情形
国家三部委及生态环境部相继出台了多项政策规定,明确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需要核减补贴或取消补贴资格的情形,具体规定如下表所示:
序颁布颁布主体政策名称具体规定号时间“五、推动生物质发电有序建设《关于印发……(六)强化项目建设运行监管。落实地方管〈2021年生物理主体责任,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会同地方有国家发展改质发电项目建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按照投诉举报有关规
2021/0革委、设工作方案〉定依法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
18/11财政部、的通知》(发建设、运行等方面的监管,对存在违规掺烧化石国家能源局改能源燃料、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国〔2021〕1190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暂停、核减或取消号)补贴。强化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生物质发电企业要高度重视项目建设和工程质量,严格执行工程
47序颁布
颁布主体政策名称具体规定号时间
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有序建设运行。”《关于印发〈完善生物质“五、推动生物质发电有序建设国家发展改发电项目建设……(七)强化项目建设运行监管。国家能源局
2020/0革委、运行的实施方各派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建设、运行等
29/11财政部、案〉的通知》方面的监管,定期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国家能源局(发改能源对存在违规掺烧化石燃料、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2020〕1421行为的,严格暂停、核减或取消补贴。”号)“一、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依法依规完成‘装、树、联’后,方可纳入补贴清单范围。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后,电网企业可拨付补贴资金,并在结算时将未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期间的补贴资金予以核减。……二、纳入补贴范围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出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
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违法情形被处罚的,电网《关于核减环企业应核减其相应焚烧炉违法当日上网电量的补境违法垃圾焚贴金额。一个自然月内出现3次及以上上述违法情烧发电项目可形的,电网企业应取消当月补贴资金,并暂停拨
2020/0财政部、生再生能源电价
3付补贴资金。自最近一次出现上述违法情形的次
6/30态环境部附加补助资金日起,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连续30日监测数据达的通知》(财标的,可以恢复发放补贴资金。电网企业与垃圾建〔2020〕
焚烧发电项目结算时,应核减暂停拨付期间的补
199号)贴资金。
三、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自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电网企业应将其移出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因前述规定被移出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的,自移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纳入补贴清单,移出补贴清单期间所发电量不予补贴。”
“第十条根据本规定第六条认定为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对一个自然月内《生活垃圾焚累计超标5天以上的,应当依法责令限制生产或者烧发电厂自动停产整治。
2019/1生态监测数据应用“第十一条垃圾焚烧厂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
4
0/11环境部管理规定》热电偶测量温度的五分钟均值低于850℃,一个自
(生态环境部然日内累计超过5次的,认定为‘未按照国家有关
令第10号)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处罚。”粤丰环保上述2个暂未通知转合规的项目所涉及的问题不属于上述可能导致需要核减补贴或取消补贴资格的情形。
48综上所述,粤丰环保暂未通知转合规的2个项目在合规检查中被认为存在的问题均
不属于相关政策规定的需要核减补贴或取消补贴资格的情形;此类问题与其他已转合规的项目在同一批次合规检查中被认为存在的问题类似;公开信息未查询到垃圾焚烧
发电企业因“提前收取补贴”、“电价含接网费”、“配套装机容量”、“股权变更”、“建设手续”等问题而被要求退回补贴或取消补贴的情况。因此,预计上述2个项目后续转合规并获取补贴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会对其可再生能源补贴资格认定构成较大影响。
(三)未纳入合规清单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是否能保留国家或省份补贴资格、是否需要退还已领补贴
截至评估基准日,粤丰环保下属控股运营的已纳入补贴目录/清单且属于合规检查核查范围但暂未纳入合规清单的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纳入补贴目是否纳入第一批是否取得《处置意见单》序号项目名称
录/补贴项目清单合规清单《对账单》并恢复发放补贴
1横沥二期项目是否是
2横沥一期项目是否是
3横沥三期项目是否是
4北流项目是否是
5中山项目一期是否是
6市区厂项目一期是否是
7市区厂项目二期是否否
8湛江项目是否否
1、其中6个项目已通知转合规,具备补贴资格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第1-6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已取得省级电网公司盖章确认的《处置意见单》以及经双方核对并盖章确认的《对账单》,通知已转为合规项目并均已恢复发放国补,具备保留补贴资格。
2、其中2个项目尚未通知转合规,预计后续转合规不存在重大实质性障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表第7-8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尚未通知转为合规项目,但该2个项目预计后续转合规不存在重大实质性障碍,具体分析详见“二、请公司披露”之“(二)6个项目已取得省级电网公司盖章确认的《处置意见单》以及双方盖章确认的《对账单》是否等同于已纳入合规项目清单及依据,是否仍需要纳入合规项目清单才可取得补贴资格;东莞市区厂二期项目与湛江项目未取得进展的原因,是
49否不符合领取补贴条件”之“2、东莞市区厂二期项目与湛江项目未取得进展的原因,是否不符合领取补贴条件”。
综上,粤丰环保上述已取得《处置意见单》《对账单》并通知转合规的6个项目已恢复发放国补,具备保留补贴资格,无需退还已领补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纳入合规清单且未取得《处置意见单》《对账单》并通知转合规的项目为市区厂项目二期项目、湛江项目,因该等项目在合规检查中被认为存在的问题均不属于相关政策规定的需要移出补贴清单的情形,此类问题与其他已转合规的项目在同一批次合规检查中被认为存在的问题类似,预计后续转合规并获取补贴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会对其可再生能源补贴资格认定构成较大影响,需要退还已领补贴的可能性较小。
(四)非竞争配置项目、竞争配置项目的具体含义、区别和联系,以及粤丰环保的28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分别属于为哪类项目
1、非竞争配置项目、竞争配置项目的具体含义、区别和联系
(1)非竞争配置项目、竞争配置项目的具体含义2021年8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出台的《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申报2021年中央补贴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分为非竞争配置项目和竞争配置项目。2020年1月20日(含)以后当年全部机组建成并网但未纳入2020年补贴范围的项目及2020年底前开工且2021年底前全部机组建成并网的项目,为非竞争配置项目;2021年1月1日(含)以后当年新开工项目为竞争配置项目”。根据2023年相关政策要求,竞争配置项目进一步明确为“2021年底前已核准且开工在建、
2023年6月30日(含)前全部机组并网的项目”。
(2)非竞争配置项目、竞争配置项目的主要区别
根据《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相关规定,非竞争配置项目、竞争配置项目的主要区别如下:
维度非竞争配置项目竞争配置项目
2020年1月20日(含)以后当年
全部机组建成并网但未纳入2020
项目划分标2021年1月1日(含)以后当年新开工年补贴范围的项目及2020年底前准与范围的项目开工且2021年底前全部机组建成并网的项目
50维度非竞争配置项目竞争配置项目
竞争配置项目分农林生物质发电和沼气发
电、垃圾焚烧发电两类分别开展竞争配置,根据竞争配置结果依序纳入。(1)农林生物质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申报非竞争配置项目按全部机组建成并电价须低于现行标杆上网电价;沼气发电
网时间先后依序纳入,并网时间相项目申报电价须低于各省现行上网电价,项目纳入规同的,按热电联产项目优先、装机以1厘/千瓦时为最小报价单位。(2)农则容量小者优先纳入,直至纳入项目林生物质发电和沼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所需中央补贴总额达到相应补贴资项目分类按补贴退坡幅度由高到低排序纳金额度为止入,退坡幅度相同的,按热电联产项目优先、装机容量小者优先纳入,直至纳入项目所需中央补贴总额达到相应补贴资金额度为止不参与竞价。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竞价方式与参与竞价。竞争配置项目度电补贴强度=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度电补贴强度=
补贴强度计企业申报上网电价﹣当地现行燃煤发电基
项目现行标杆上网电价﹣当地现行算规则准价燃煤发电基准价
2020年底前开工的非竞争配置项目,均须在2021年底前全部机组建纳入2021年中央补贴范围的竞争配置项成并网,逾期未并网的项目取消非目,应在2023年底前全部机组建成并网建设期限
竞争配置补贴资格,后续可通过参(注1),实际并网时间每逾期一个季加竞争配置的方式纳入中央补贴范度,并网电价补贴降低0.03元/千瓦时围注1:根据2023年相关政策要求,竞争配置项目进一步明确为“2021年底前已核准且开工在建、
2023年6月30日(含)前全部机组并网的项目”。
(3)非竞争配置项目、竞争配置项目的主要联系
非竞争配置项目、竞争配置项目的主要联系如下:
*基础条件一致:两类项目均以申请中央补贴为前置条件,均需纳入国家或省级专项规划(沼气发电项目除外),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技术标准等要求,配套建设高效治污设施,且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需所在城市已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需满足申报情况属实且无弄虚作假、违规掺烧等情况。
*补贴资金互补:两类项目共享年度中央补贴总额。若竞争配置项目实际所需补贴未用完,结余部分可结转支持当年非竞争配置项目。
*动态转化:非竞争配置项目若逾期未并网,将失去非竞争配置资格,后续可能通过参加竞争配置的方式重新争取纳入补贴范围;同时,鼓励非竞争配置项目参与竞争配置,以获取更优的补贴或电价收益。
2、粤丰环保的28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分类
51截至评估基准日,根据粤丰环保下属控股运营的28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机组建
成并网时间,其具体分类如下:
序项目名称项目并网运营时间分类号
1横沥二期项目2011年4月非竞争配置项目
2市区厂项目一期2013年8月非竞争配置项目
3横沥一期项目2015年9月非竞争配置项目
4湛江项目2016年5月非竞争配置项目
5中山项目一期:2017年3月;二期:2021年12月非竞争配置项目
6横沥三期项目2017年4月非竞争配置项目
7兴义项目一期:2015年1月;二期:2017年5月非竞争配置项目
8来宾项目2017年8月非竞争配置项目
9北流项目2018年4月非竞争配置项目
10陆丰项目2018年11月非竞争配置项目
11市区厂项目二期2017年10月非竞争配置项目
12信丰项目2019年10月非竞争配置项目
13信宜项目2020年4月非竞争配置项目
14电白项目2020年6月非竞争配置项目
15枣庄中科项目一期:2020年10月;二期:2020年11月非竞争配置项目
16韶关项目2020年11月非竞争配置项目
17徐闻项目2020年12月非竞争配置项目
18营口项目2021年5月非竞争配置项目
19瑞丽项目2021年5月非竞争配置项目
20满城项目2021年5月非竞争配置项目
21清远项目2021年7月非竞争配置项目
22靖江项目2021年11月非竞争配置项目
23黎平项目2021年12月非竞争配置项目
24祥云项目2021年12月非竞争配置项目
25临汾项目2022年5月竞争配置项目
26泰州项目2022年12月竞争配置项目
27易县项目2023年3月竞争配置项目
28仲恺项目2023年12月/注:根据2023年相关政策要求,竞争配置项目进一步明确为“2021年底前已核准且开工在建、
2023年6月30日(含)前全部机组并网的项目”。仲恺项目于2023年6月30日后并网,不属于
52“竞争配置项目”与“非竞争配置项目”二者分类范围。
二、请律师核查(1)(2)(5)(6)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与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自查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网络检索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发布的第一批合规项目清单,了解合规项目清单运作机制;
2、查阅《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能源局转发关于印发2021年生物质发电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及政策文件,了解补贴项目清单运作机制,补贴目录与补贴项目清单的关系,补贴项目清单与合规项目清单的区别与联系;
3、查阅粤丰环保提供的关于下属控股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发电及并网情况、纳入补贴项目清单与合规项目清单情况的资料以及相关项目恢复发放补贴的凭证;
4、取得项目公司提供的关于合规性检查的《处置意见单》《对账单》《核查取证单》等资料,了解未入选合规项目清单或未取得合规性意见的项目的合规问题;
5、查阅《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等政策文件,了解非竞争配置项
目、竞争配置项目的具体含义、区别和联系,取得并查阅粤丰环保提供的关于项目分类的资料。
(二)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纳入补贴目录/清单为取得国补的前提。就属于国补核查范围的项目(即截至
2021年12月31日已并网的项目),若已纳入补贴目录/清单,但未进入第一批可再生
能源发电补贴合规清单,则暂停发放国补;被通知转为合规项目后,陆续恢复发放国补。除上述8个项目外,粤丰环保控股运营的暂未纳入补贴目录/清单或合规清单的垃53圾焚烧发电项目14个,其中属于国补核查范围(即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并网的项目)但未纳入合规清单的项目共4个,分别为中山二期项目、清远项目、瑞丽项目及祥云项目。上述4个项目因尚未纳入补贴目录/清单,历史上未曾确认国补收入。
2、根据相关政策文件以及合规清单运作机制,粤丰环保下属控股运营的6个项目
取得省级电网公司盖章确认的《处置意见单》以及双方盖章确认的《对账单》并已恢
复发放补贴,等同于项目已纳入合规清单,不需要纳入合规清单才可取得补贴资格。
3、根据核查工作组出具的《核查取证单》、相关规定,未纳入合规清单且未取得
《处置意见单》并通知转合规的市区厂项目二期项目、湛江项目,因该等项目在合规检查中被认为存在的问题均不属于相关政策规定的需要移出补贴清单的情形,此类问题与其他已转合规的项目在同一批次合规检查中被认为存在的问题类似,预计后续转合规并获取补贴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会对其可再生能源补贴资格认定构成较大影响,需要退还已领补贴的可能性较小。
4、根据相关政策文件,粤丰环保下属控股运营的28个项目,其中24个属于非竞
争配置项目,3个属于竞争配置项目,1个既不属于非竞争配置项目也不属于竞争配置项目。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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