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粤恒益法字2022第48号
致: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华发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视频会议方式
对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出
具法律意见。
律师声明事项:
1、本法律意见书是经办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法律事实及公
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资料,并保
证该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
料进行审查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4、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亦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
1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于2022年
10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
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程、审议事项和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9日上午10:00在广东省珠海市昌
盛路155号公司9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局副主席郭凌勇主持;网络投票时
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2年11月9日9:15至9:25、9:30至
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至15:00。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
股份604,000,8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53%。其中,非关联股东代表股份744,53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4%。经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身份资料及
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资格合法有效,其中关联股东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非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非关联股东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
经验证,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属实,具有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资格。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40人,代表股份183,866,654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8.68%。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及以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47人,其中非关联股东代表股份合计184,611,18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8.72%。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其中关联
股东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非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非关联股东有
权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所载明的议案一致,未有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公
告载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2、《关于受托管理北山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在现场会议表决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统计了议案的表决
结果。在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统计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此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
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表决的议案均已获得通过。其中《关
于受托管理北山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以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关于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属于特
别决议议案,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
《关于受托管理北山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属于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珠海
有限公司-华金证券融汇31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共有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4
(本页为粤恒益法字2022第【481】号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是一
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黄卫
负责人:欧阳奕吴肇棕
日期: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