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粤恒益法字2025第 ℃
致: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通过现场会议方式对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声明事项:
1、本法律意见书是经办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法律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本所律师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4、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亦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五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于2025年7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程、审议事项和出席对象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13日上午10:00在广东省珠海市昌盛路155号公司9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局副主席陈茵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5年8月13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至15:00。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815,845,2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0%。经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659人,代表股份93,731,8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及以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662人,代表股份合计909,577,1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约33.3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司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所载明的议案一致,未有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公告载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以政府收回收购方式盘活深圳前海冰雪世界项目未建商业用地的议案》;
2、《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表决的议案均已获得通过。上述第1、3项议案均属于普通决议议案,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第2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共有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本页为粤恒益法字2025第
号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黄
日期:205年 - 5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