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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西藏建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6-22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2〕0085号

关于对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西藏建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西藏天路,A股证券代码:600326;

西藏建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陈林,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邱波,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刘丹明,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胡炳芳,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1年7月2日,西藏建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建集团)因股权划转成为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路或公司)的控股股东。2022年5月21日,公司披露对2021年年报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显示,公司为控股股东藏建集团及其关联方垫付员工五险一金等费用,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非

1经营性资金占用,2021年度累计发生额为172.88万元,占公司上一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04%;2021年期末余额为44.4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01%。公司直至2022年5月21日,在

2021年年度报告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中才披露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并收回占用余额。

综上,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代垫费用,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及控股股东藏建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4.5.1条、

第4.5.2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陈林(2021年3月12日至2022年6月1日)作为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邱波(2019年

11月15日至今)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

监刘丹明(2018年8月23日至2022年6月9日)作为公司财务事

项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胡炳芳(2021年3月12日至今)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西藏建工建材集团有限公

2司、时任董事长陈林、时任总经理邱波、时任财务总监刘丹明、时

任董事会秘书胡炳芳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严格履行诚信义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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