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迅速、顺畅地流动、归集和有效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重大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信息传递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等下属企业及派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子公司。
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
应根据相关法规和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在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及时通知本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项,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职能部门是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公司负责人;
(四)派驻到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设有监事的控股子公司还应包括该公司监事;
(五)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设有监事的控股子公司还应包括该公司监事;
(六)其他可能获取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
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主要包括:
1(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并及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风险事项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等。
第八条公司、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证券事务管理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一)会议事项
1.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2.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3.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4.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5.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应报告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11.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不论金额,都应当及时报告,除此之外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2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应报告的关联交易事项(即与关联人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制度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2.销售产品;
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与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报告。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子公司发生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义务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也应当及时报告。
(五)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子公司出现下列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决定解散、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公开谴责,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31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或被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等公开谴责;
12.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六)重大变更事项
公司、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名称、股票简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
联系方式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5.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6.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
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公司合并、分立。
(七)监管事项
1.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2.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八)公司对外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都应及时报告。
(九)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报告义务人向公司报告的信息。
第九条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第(二)
项规定的标准执行;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子公司所发生,则主要以比例标准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告的依据。
第十条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
信息披露的范围,报告义务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
将相关信息通过公司证券事务管理职能部门报告公司董事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持续向公司通报进程: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4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机构,应以书面
形式通过公司证券事务管理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程
第十五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发下列任一时点后24
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分、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时。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对于需要经独立董事认可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在向董事长报告的同时,应当同时向独立董事报告。
第十六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将拟
报告的信息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各种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咨询。
第十七条根据重大信息的披露与审议要求,公司证券事务管理职能部
门负责向信息报告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清单,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清单所列项目向证券事务管理职能部门提供资料。
第十八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并按照
下述规定将进展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以履行持续报告义务: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
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还应当督促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总裁以及派驻到参股子公司的董事负责本部门或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有权对公司重大信息进行询问和调查,以保证及
5时掌握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因工作需要对外披露公司
重大信息,除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外,还应将其拟披露内容报证券事务管理职能部门审查。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接触到应报告重大信
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证券事务管理职能部门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因瞒报、漏报、误报或不履行本制度规定
的其他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等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经济处罚等处分,直至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经2025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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