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27证券简称:大东方公告编号:2025-035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1月13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343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52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40559028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46.4181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九届九次会议决议召开,于2025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召开会议通知的公告,于2025年
11月13日以公司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林乃机董事长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其中郑永强独立董事、朱晓明董事以网络视
频连线现场会议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2、董事会秘书陈辉出席本次会议并履行相关职责,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同意反对弃权
类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404137476 99.6418 1313312 0.3238 139500 0.0344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及新增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同意反对弃权
类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403381029 99.4552 2076059 0.5118 133200 0.0330
2.0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同意反对弃权
类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403369029 99.4523 2076759 0.5120 144500 0.0357
2.0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同意反对弃权
类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403372429 99.4531 2077659 0.5122 140200 0.0347
2.0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同意反对弃权
类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403415529 99.4638 2093459 0.5161 81300 0.0201
2.0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同意反对弃权
类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403394329 99.4585 2094359 0.5163 101600 0.0252
2.06议案名称:关于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同意反对弃权
类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404088076 99.6296 1363612 0.3362 138600 0.03422.07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同意反对弃权
类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404236676 99.6662 1225312 0.3021 128300 0.0317
3、议案名称:关于核销对子公司其他应收账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同意反对弃权
类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403994776 99.6066 1419512 0.3499 176000 0.0435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议案议案同意反对弃权
序号名称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3关于核844240484.1051141951214.14151760001.7534
销对子公司其他应收账款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2.01、2.02为需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楹、梁静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