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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方:大东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8 00:00 查看全文

大东方 --%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本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地进行。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公司独立董事不少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人数。其具体人选由董事会通过提名后,报股东会选举决定,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的,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上述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独立性、专业经验和职业操守等事项向股东会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与承诺。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1第六条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时,应当在公告中表明

有关独立董事的议案以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证券交易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上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作出说明,并表明不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表决。

第七条独立董事的任期与股份公司董事的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八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九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条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三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

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如独立董事因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

度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

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十三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六)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

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3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

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应依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报告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职责。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全面通报公司运营、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等情况并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履行定期报告职责应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事应

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督促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4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享有下列职权: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

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

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如未按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5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一条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

定证券事务管理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五章独立董事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三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九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6第四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

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六章独立董事的津贴及有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为鼓励独立董事积极认真履行职责,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

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二条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制度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行生效,修改时亦同,《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同步废止。

第四十四条当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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