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加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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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孟祥增、李栋(下称“本所经办律
师”)出席贵公司本次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及文
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且贵公司已对前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向本所作出了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适当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贵公司引用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贵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2年12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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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同时刊登了《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确定为2023年1月5日。
召集人在法定时间内公告了《会议通知》,在《会议通知》里载明了会议的
召开时间、召开地点、网络投票时间、投票程序、会议审议的议案的具体内容,
并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集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
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所持有的
股份共515,215,528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45.4825%。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贵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平台,贵公司股东可以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
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经办律师未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会议
通知》公告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由贵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
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经办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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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根据《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
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表决
结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后的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获得有效通过。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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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经办律师(签字):
避道;李抵
孟祥增李栋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邹萍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