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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盐化工: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6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27 00:00 查看全文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确定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益和决策质量,提升公司 ESG(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管理运作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与目标、重大投资项目报告等,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公司ESG 治理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足人数。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和 ESG 工作组。

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副组长人选由组长决定。小组成员由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组成。组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代行其职责。

ESG 工作组为公司 ESG 主要协调和执行机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任组长。公司证券事务部为推进牵头单位,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子)公司指派负责人作为小组成员单位,负责联系沟通。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识别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公司 ESG 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风险评估,指导并监督公司 ESG 制度和目标的制定和实施,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对公司 ESG 等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风险评估,提出 ESG 制度、战略与目标;

(六)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 ESG 相关报告;

(七)审议与 ESG 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投资发展部,主要职责:

(一)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筹备委员会会议,定期组织召开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

(二)拟定公司中长期和滚动发展规划,做好内部决策程序并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研究产业政策,提出新项目开发建议和项目开发方案,并定期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四)审查、编制、上报公司年度股权投资计划,做好投资计划的执行与监督工作;

(五)做好公司股权投资方案的制订和报批,对公司股权投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做好内部决策程序和报批手续;

(六)负责对接 ESG 工作组,做好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中 ESG 相关工作;

(七)做好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按以下程序做好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战略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备案;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就立项意见书明确的项目对外进行协

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的洽谈并将洽谈情况汇总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签发评审意见书,并向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ESG 工作组负责按以下程序做好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 ESG 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与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分(子)公司沟通,编制公司 ESG 管理制度、年度报告等;

(二)确定正式 ESG 相关报告,并向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投资评审小组和ESG工作组的提

案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和 ESG 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四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委托其他委员行使其表决权。

第十八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及 ESG 工作组组长可列席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职能部室负责人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参考,但不参加会议表决。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2024年4月第一次制定,2025年6月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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