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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号bm56000001/2026-00010484 分 类综合政务;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内蒙古证监局 发文日期1788479954000
名 称关于对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周杰、王广斌、陈云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6】12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周杰、王广斌、陈云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周杰、王广斌、陈云泉:
经查,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27日期间,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化工或公司)与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昆山宝盐气体有限公司、昆山市热能有限公司等关联人发生多笔关联交易。其中,向关联人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累计交易金额34,433.1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83%;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累计交易金额9,687.7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80%。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6年7月23日,公司董事会才审议通过并于次日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周杰,董事、总经理王广斌,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陈云泉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盐化工、周杰、王广斌、陈云泉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请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杰、王广斌、陈云泉于2026年9月15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大厦D座18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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