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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通股份:天通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依法合规的信息披露与沟通交流,加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1(二)通过建立动态研究和分析体系,为经营决策、公司治理工作提供参考

和建议;

(三)建立并维护良好的公共关系,积极维护公司公共形象;

(四)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投资者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

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八条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

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2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其他非定期报告。

(二)股东会

1、公司应努力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

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2、公司应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

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三)网络沟通

1、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http://www.tdgcore.com)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2、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四)现场调研

公司可以安排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五)投资者说明会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

3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

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六)电话、邮件咨询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七)路演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八)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具备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上述媒体和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对于公司网站、内部刊物等各种非正式公告信息的披露必须事先由董事会秘

书审核把关;投资者、证券机构和财经媒体等来电来访的接待应一律由董事会秘

4书统一负责。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事务。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部门、分

支机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

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各方面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权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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