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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股份: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宏达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15 00:00 查看全文

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成都中银(2026)第008-003号

2026年4月

www.zhongyinlawyer.com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银律师”)接受四川宏达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严有才、陈睿婷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经核查,公司于2026年3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向全体股东公告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等具体内容,并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等资料,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相关议案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了披露。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79人,代表股份

1178261345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04%。其中:

(1)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等资料的审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8名,代表股份

1147036805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22%。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1061人,代表股份3122454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2%。

其中,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1078名(网络投票1061名,现场投票17名),代表股份8234654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73%。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经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32、除本所律师、前述公司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

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11项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宏达股份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宏达股份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等7项议案均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股东会现场进行了投票表决统计并现场公布结果。对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将网络投票表决的统计结果及公司上传至网络投票系统的现场

投票统计结果予以合并,并向公司提供了经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宏达股份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755073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2%;反对23400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6%;弃权4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2%。

2、审议通过了《宏达股份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754500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14%;反对23310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8%;弃权48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8%。

3、审议通过了《宏达股份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1754811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40%;反对22950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7%;弃权48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41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95663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238%;反对22950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70%;弃权48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92%。

4、审议通过了《宏达股份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50793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99%;反对26393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0%;弃权54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91645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358%;反对26393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51%;弃权54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91%。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48525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06%;反对28375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8%;弃权57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89377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604%;反对28375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58%;弃权57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38%。

6、审议通过了《宏达股份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753912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4%;反对23623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4%;弃权50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7、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制定2026年度薪酬方

5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53048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0%;反对24259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8%;弃权53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93900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97%;反对24259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60%;弃权53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43%。

8、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41325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95%;反对36225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4%;弃权50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82177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861%;反对36225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91%;弃权50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48%。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2026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54467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11%;反对22945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7%;弃权5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2%。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49754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11%;反对25760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6%;弃权70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90606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6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097%;反对25760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83%;弃权70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2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52297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7%;反对24781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3%;弃权55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93149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85%;反对24781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94%;弃权55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1%。

(二)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现场会议的计票、监票。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并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7(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

胡庆治严有才陈睿婷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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