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須予披露的交易:出售應收賬款
本次交易於2026年8月28日,廣州醫藥與興證資管根據基礎資產買賣協議(第五期)簽訂《新增基礎資產交割確認函》,確認向興證資管出售第一次新增基礎資產,並收到購買價款人民幣146322872.24元。
香港上市規則涵義
本公司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07條單獨計算有關本次交易的所有適用百分比率低於5%,故本次交易單獨並不構成本公司的須予公佈的交易,無須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十四章遵守任何披露規定。
然而,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22條,如一連串交易全部均於12個月內完成或屬彼此相關者,則該等交易應合併計算,並視作一項交易處理。鑒於本次交易及過往交易均由廣州醫藥與興證資管於
12個月內訂立,並且交易性質相似,就計算相關百分比率而言,該等交易應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
14.22條進行合併。
由於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07條就本次交易及過往交易按合併基準計算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高於
5%但低於25%,因此,本次交易構成本公司在香港上市規則第14章下的須予披露的交易,須遵守
香港上市規則下的申報及公告規定,但無須本公司股東的批准。
1背景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24年10月23日、2025年8月28日、2025年11月28日、2025年12月1日及2026年
5月22日內容有關過往交易及出售應收賬款資產的公告。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本公告所用詞彙的
涵義與上述公告內所界定者相同。
本次交易及過往交易
簽訂基礎資產買賣協議(第四期)項下之交易
如本公司日期為2024年10月23日公告所披露,於2024年9月12日,廣州醫藥與興證資管簽訂基礎資產買賣協議(第四期),發行規模為人民幣10億元。其後,廣州醫藥與興證資管簽訂一次《交割確認函》及六次《新增基礎資產交割確認函》,以進行基礎資產買賣協議(第四期)項下的交易並確認廣州醫藥向興證資管出售的資產和廣州醫藥就此而收到的購買價款。
基礎資產買賣協議(第四期)項下於12個月內簽訂《新增基礎資產交割確認函》交易之詳情如下:
《交割確認函》的日期廣州醫藥出售的資產廣州醫藥收到的購買價款(人民幣)2025年8月28日第四次新增基礎資產(其為賬面值人民幣501956830.93元508236442.29元的應收賬款)(「過往交易Z」)2025年11月28日第五次新增基礎資產(其為賬面值人民幣440280622.20元441632185.38元的應收賬款)(「過往交易AA」)2026年3月2日第六次新增基礎資產(其為賬面值人民幣425631840.11元426193013.71元的應收賬款)(「過往交易AB」)
2上表所示的購買價的訂立基礎與本公司日期為2022年11月22日的公告內題為「擬簽署的基礎資產買賣
協議的主要條款-2.本次交易代價之定價基礎」一節下所披露者一樣。第四次新增基礎資產、第五次新增基礎資產及第六次新增基礎資產通過一般循環購買進行,每筆一般循環購買價款為新增基礎資產的賬面價值乘以折價率計算而得。折價率是由廣州醫藥與興證資管參考(1)專項計劃下的資產支持證券的票面利率和存續期限;(2)基礎資產項下應收賬款的未來回收期限;(3)基礎資產項下應收賬款
的未來可回收性;及(4)專項計劃相關稅費後,經公平磋商後釐定的。
簽訂基礎資產買賣協議(第五期)項下之交易
如本公司日期為2026年5月22日公告所披露,於2026年4月27日,廣州醫藥與興證資管簽訂基礎資產買賣協議(第五期),發行規模為人民幣10億元。其後,廣州醫藥與興證資管簽訂一次《交割確認函》及一次《新增基礎資產交割確認函》,以進行基礎資產買賣協議(第五期)項下的交易並確認廣州醫藥向興證資管出售的資產和廣州醫藥就此而收到的購買價款:
《交割確認函》的日期廣州醫藥出售的資產廣州醫藥收到的購買價款(人民幣)2026年5月22日初始基礎資產(其為賬面值人民幣1017969271.181000000000.00元元的應收賬款)(「過往交易AC」,連同過往交易Z、過往交易AA及過往交易AB,合稱「過往交易」)2026年8月28日第一次新增基礎資產(其為賬面值人民幣146322872.24元149443214.73元的應收賬款)(「交易AD」或「本次交易」,連同過往交易,合稱「該等交易」)上表所示的購買價的訂立基礎與本公司日期為2025年12月1日的公告內題為「擬簽署的基礎資產買賣
協議的主要條款-2.本次交易代價之定價基礎」一節下所披露者一樣。第一次新增基礎資產通過一般循環購買進行,每筆一般循環購買價款為新增基礎資產的賬面價值乘以折價率計算而得。折價率是由廣州醫藥與興證資管參考(1)專項計劃下的資產支持證券的票面利率和存續期限;(2)基礎資產項下
3應收賬款的未來回收期限;(3)基礎資產項下應收賬款的未來可回收性;及(4)專項計劃相關稅費後,
經公平磋商後釐定的。
基礎資產買賣協議的主要條款
基礎資產買賣協議(第四期)的主要條款均與本公司日期為2022年11月22日的公告內題為「擬簽署的基
礎資產買賣協議的主要條款」一節下所披露者一樣。
基礎資產買賣協議(第五期)的主要條款均與本公司日期為2025年12月1日的公告內題為「擬簽署的基
礎資產買賣協議的主要條款」一節下所披露者一樣。
出售的財務影響及所得款項的用途
如本公告「本次交易及過往交易」一節的披露,在該等交易下,應收賬款的帳面值的總金額為人民幣
2543474127.29元,廣州醫藥收到的購買價款合計人民幣2514192165.48元,該等交易的應收賬款
帳面價值與總代價之間的差額(即約為人民幣0.29億元)將對應用於支付興業圓融-廣州醫藥應收賬款
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第四期)及興證圓融-廣州醫藥應收賬款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第五期)的部分融資成本及相關稅費。
如本公司日期為2022年11月22日的公告所披露的,基礎資產買賣協議(第四期)項下之交易的所得款項擬用於補充廣州醫藥的流動資金;如本公司日期為2025年12月1日的公告所披露的,基礎資產買賣協議(第五期)項下之交易的所得款項擬用於補充廣州醫藥的流動資金或置換債務。
廣州醫藥及興證資管的資料
廣州醫藥為本公司的一家於中國成立的非全資附屬公司,由本公司擁有90.92%股權。廣州醫藥及其附屬公司主要從事各類醫藥產品的分銷及零售,並致力於向醫藥行業價值鏈上下游的合作夥伴提供供應鏈服務;主要向中國的醫院及其他醫療機構、其他分銷商以及零售藥房提供全面、一體化分銷服務。
興證資管為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公司,其為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興業證券」)的全資資產管理子公司,興業資管主要從事證券資產管理。就本公司的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
信,(1)興業證券為一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號:興業證券),福建省財政廳為其最
4大的股東,持有興業證券約20.49%的股份;及(2)興證資管及其最終實際擁有人在該等交易日均為獨
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關連人士的第三方。
進行該等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廣州醫藥通過該等交易項下的交易利用應收賬款進行資產證券化,可以將應收賬款轉變為流動性較高的現金資產,達到盤活資產存量、拓寬融資渠道、優化自身財務結構的目的。鑒於上述原因及本公告所披露的該等交易的條款,董事會認為該等交易之條款屬公平合理,符合本集團及本公司股東之整體權益。
香港上市規則涵義
本公司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07條單獨計算有關本次交易的所有適用百分比率低於5%,故本次交易單獨並不構成本公司的須予公佈的交易,無須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十四章遵守任何披露規定。
然而,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22條,如一連串交易全部均於12個月內完成或屬彼此相關者,則該等交易應合併計算,並視作一項交易處理。鑒於本次交易及過往交易均由廣州醫藥與興證資管於12個月內訂立,並且交易性質相似,該等交易應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22條合併計算。
由於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07條就本次交易及過往交易按合併基準計算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高於5%
但低於25%,因此,該等交易在合併的基礎上構成本公司在香港上市規則第14章下的須予披露的交易,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下的申報及公告規定,但無須本公司股東的批准。
廣州白雲山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中國廣州,2026年8月28日於本公告日,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包括( i)執行董事陳傑輝先生、袁誠先生、程洪進先生、唐和平先生、劉漤女士與劉宏先生;(i i)非執行董事黃紀元先生;及(i i i)獨立非執行董事黃龍德先生、
孫寶清女士、吳向能先生與楊印寶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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