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功承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银杏路500号伟峰领袖领地1号楼2/4层
电话:(+86431)89154888传真:(+86431)89154999
1致: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2025年11月25日下午14:00在长春市延安大街421号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8楼会
议室召开,上海功承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
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
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于2025年11月4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的议题,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5日下午14:00
在长春市延安大街421号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8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426名,代表股份3606715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220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由相应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及会议召开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票、计票。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有效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2.《关于修订、废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2.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42.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2.03《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3.《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3.01《关于选举周衡翔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及决议事项应制作会议记录及相关文
件并依法签署,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