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运行透明度,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1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第五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2(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将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安排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将及时公布。
第八条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
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如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将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
第九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
3公司将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提醒投资者遵守必要的规范,
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
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一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将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公司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4(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
委、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将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四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将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将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将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投资者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5(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配备
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6第二十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将定期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将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二条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
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将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
第五章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二十三条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分
析师会议、路演、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一对一沟通、
股东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7第二十四条公司进行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对象包括从事
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等。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为负责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接受投资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
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
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七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机制,对接受或者邀请
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
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特定对象来访、接待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
材料、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公司向对方提供的资料(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8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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