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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0346号
致: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
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
1法律意见书
性、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原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由董事会召集。
2023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系统及时间,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权登记日及登记方式、联系电话、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2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15日(周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周五)上午9:30在青岛西海岸新区太行山路2号澳柯玛创新中心22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斌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3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上午9:15至
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有权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为截止2023年5月1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授权
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599765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090%。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册、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495335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004%。
3法律意见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04429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86%。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07468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67%。
4.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经验证,本次会议履行了以下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2.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
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结果。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对相关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表决结果。
4法律意见书
3.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经合法表决通过。本次股东
大会未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115038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5481%;8826148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4519%;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115038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5481%;871552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4211%;110628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08%。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110738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5362%;8869148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4638%;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110738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5362%;875852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4331%;110628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07%。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110738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5362%;8869148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4638%;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5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877701股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721%;8869148股反对,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279%;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110738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5362%;875852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4331%;110628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0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877701股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721%;875852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984%;110628股弃权,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95%。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269016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2.7982%;8869148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7.2018%;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877701股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721%;8869148股反对,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279%;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所涉及的关联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308417225股,关联股东已在本议案的表决中回避表决,公司未将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统计在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中。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融资及担保业务授权的议案》
6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967988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1396%;1018602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8296%;110628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0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50200股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91%;10186021股反对,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814%;110628股弃权,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95%。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110738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5362%;8869148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4638%;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877701股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721%;8869148股反对,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279%;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01张斌
表决结果为:351794928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72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2565242票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697%。
10.02王英峰
表决结果为:351658512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68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2428826票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003%。
7法律意见书
10.03李建成
表决结果为:35165859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68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2428911票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011%。
10.04徐玉翠
表决结果为:351574230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66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2344544票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161%。
10.05孙明铭
表决结果为:351554032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66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2324346票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281%。
10.06宋慧
表决结果为:354365119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44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5135433票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854%。
1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01孟庆春
表决结果为:35173883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71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2509151票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477%。
11.02周咏梅
表决结果为:352949321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04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3719635票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8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34.6114%。
11.03黄东
表决结果为:35173963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71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2509951票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552%。
1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01林本伟
表决结果为:351690422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6981%。
12.02宁文红
表决结果为:352949321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0478%。
12.03黄基轩
表决结果为:35168363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6962%。
经验证,本次会议以上表决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不存在股东提出超出上述议案以外新议案的情形,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本次会议议案8为股东大会特殊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均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9法律意见书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0¤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⒛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单位负责人:经办律丿币:枷乔佳平张力梅笑
⒛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