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
证内部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经营管理、防范控制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委和董事会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并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履行监督、评价和服务职责。
第五条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内控法务部,由公司董事长具体分管,按规定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保持独立性,不得参与可能影响自身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设置负责人一名,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具
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具备岗位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内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
第七条除涉密事项外,可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有关人员参加审计工作或向社
会购买审计服务,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公司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并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执行。第三章审计机构职责与职权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所属单位承接公司战略规划和重点任务的推进落实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开展后续审计。
(六)公司交办的其他需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的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公司所属单位提供以下资料:资产负
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年度预算及月度预算完成进度表、销售政策、薪酬政策等重要文件。
(二)根据工作需要,审核凭证、账册、检查资金和财产等,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对正在继续的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带来损失和危害的行为,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及时制止决定。
(四)在工作过程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审计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对发现的公司经营过程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管理、提高企业效益的建议。
(六)参加公司的有关会议。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围绕公司经营目标,由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确
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十二条审计工作程序。
(一)制定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按照公
司董事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二)制定审计方案,成立审计小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项目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机构编制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三天,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四)审计实施:审计小组依据项目审计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审计。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要查清事实,作好记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审计底稿必须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以客观反映实施情况。
(五)审计报告: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事项和结果作
出审计报告,经过审核后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后7个工作日提供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六)审计结果运用: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意见后,结合自身实际制定
专项整改方案,逐项明确整改路径、进度安排与责任人,报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后续按要求推进整改并反馈落实情况,确保整改有效。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审计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审计文书
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由审计组负责,审结卷成,定期归档。
第五章罚则
第十四条对于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
缺陷导致发生重大损失的,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公司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
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公司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