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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克家居: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13 查看全文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完善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第四条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六十日内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1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提名委员会会议及决策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可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提名委员会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

2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根据需要,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并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四条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工作规程,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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