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号—规范运作》等的要求,我们作为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审阅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此前年度为公司提供的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其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符合有关规定,能够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建议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选聘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议程序的
履行充分、恰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刘放来胡越川李秉心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