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要求,由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第二条规定的信息。
1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如下: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三)公司本部各部门、各成员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人及信息披露联系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机构和人员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
及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确保内容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公司拟披露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或者公司拟披露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符合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情形2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参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在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发布有关信息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3(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应勤勉尽责,履行重大事件报告义务,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公司已经发生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关注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告及备查文件等,下述条款或内容均遵循本定义)的编制情况,
4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信息披露内容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且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十一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信息披露工作职责包括:
(一)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二)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如无法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三)对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重大缺陷或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改正。
第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工作职责包括:
(一)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为董事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
5信息。
(三)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无法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在公司不予披露意见时,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并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
日常管理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并管理董事会办公
室具体统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汇集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促公司及时回复监管机构问询。
(二)负责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相关事宜,负责公司信息
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并完善相关保密措施。
(三)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
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6(四)将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及
时告知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组织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工作中承担的职责。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部门,是实施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董事会秘书的直接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信息披露事项起草编制信息
披露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对披露文件进行完备性、合规性审查后对外发布,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
(二)反馈监管机构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或要求,并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予以回复;
(三)汇总公司和成员企业的重大事件报告,收集相关资料
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根据董事会秘书安排跟进有关重大事件进展;
(四)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本部各部门、成员企业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为确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7性,明确相关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企业文化部)负责
上级指示批示、管理层重要会议、公司信息变更、公章及法人和
经理层人员证照、保密管理、捐赠、乡村振兴等方面内容的提供、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发展计划部(战略与 ESG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所属专委会
会议、战略规划、宏观和行业分析、经营计划、经营状况、投资
情况、战略合作协议签订等方面内容的提供、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财务部负责财务信息、经营业绩预告、资本运营、股权管理、
关联交易、担保、筹融资、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租赁、财务
相关中介机构材料等方面内容的提供、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人力资源部(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所属专委会会议、组织机构、劳动人事、员工、薪酬、培训、重
大人事变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等方面内容的提供、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项目运营管理部负责重大工程、“六化”建设等方面内容的
提供、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市场和新兴业务部环境变化、重大中标或新签项目合同、重
大合作、新兴业务及未来产业技术、市场和工程等方面内容的提
8供、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质量、健康、安全、环保等方面内
容的提供、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科技信息和新业务发展部负责科技研发投入、重大科技项目
和成果、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进展、数字化转型等方面内容的提供、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企管法规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会
决议、股本变动和股东情况、公司治理、内控、重大诉讼、仲裁等方面内容的提供、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及审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要求,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形成信息披露文件,并实施披露;
审计部(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所属专委会会议、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审核、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
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等内容的提供、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成员企业负责本企业披露事项相关文件的提供、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及企业内部审核。
第十六条各单位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主要履
行以下职责:
9(一)负责本部门或本企业的信息组织和报告工作;
(二)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联系人;
(三)督促本部门或本企业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确保本部门或本企业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
室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
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利益相关方对于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咨询或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监管机构咨询。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范围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法定投资者问询平台回复等。
10第十九条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1(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年度报告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财
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成员企业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
12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3(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4(一)董事会或者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或应当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公司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
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的
15披露和报送事项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涉及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的,应当立即披露。
涉及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涉及公司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涉及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八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公司应当参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包括:
(一)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认定为异常交易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义务人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根据反馈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16务。
(二)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或以书面方式问询,并根据反馈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办法》开展相关工作并提供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
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包括签署重大合同、项目中标、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等战略信息,以及业绩预告、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进展、未来发展规划等其他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三十一条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遗漏或具有误导性陈述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十二条依法披露的信息、披露信息文件全文、及定期
17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披露,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18(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召集相关部门及成员企业召开定期报告的
专题会议,安排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分工、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二)有关要求开展报告编制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报告相关内容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格式要求完成定期报
告初稿编制并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和高级管理人员会签后,报公司党委会、董事长办公会审核。
(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启动信息披露文件线上审批流
程(业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业务主管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线上审批通过后,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19(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或应当知悉发生或可能发生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应根据监管机构和本管理办法要求,以书面形式通过公司邮箱、OA 等内部信息平台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信息,告知相关事项并说明事件起因、目前状态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启动线上审批流程(业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业务主管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
(三)线上审批通过后,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上述重大事件参照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自愿性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在知悉或应当知悉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时,以书面形式通过公司邮箱、OA 等内部信息平台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信息。
(二)董事会办公室审核报送信息是否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以及是否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或误导投资者,对
20是否披露出具意见。
(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董事会办公室意见执行,若同意自愿性披露,需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启动线上审批流程(业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业务主管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
(四)线上审批通过后,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三十六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
商业秘密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第三十七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
者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或本办法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
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三十八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21(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四十条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并由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四十一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第四十二条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以及公司内部登记审核情况等。
第六章保密措施
22第四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或掌握未
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信息流转过程中应对内幕信息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泄露,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本公司股票价格。
第四十四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
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
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可以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依据法律、法规必须报告的情形外,不得向他人泄漏信息。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应对内部局域网、门户网站、内部刊物、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严禁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
23信息;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
容进行严格审查;对于涉及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但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并记录知情人信息;参加公司日常会议的与会人员对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同样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相关责任
第四十八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
当依法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及时、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有关
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检查、调查。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
24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因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造成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总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有关人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发生失职或违反信
息披露制度,可能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等。
有关人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发生失职或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司对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发生失职或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
相关人员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第八章附则
25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以下”不含本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2023年4月20日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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