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债务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内债务融资管理,规范债务融资行为,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融资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成员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境内债务融资管理。
公司本部及各单位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内债务融资,指各单位为满足境内资金需求,通过金融机构或其他法人企业等筹措资金并就偿还进行约定与使用管理的行为。
境内债务融资主要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金融机构贷款、外部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内
部委托贷款、公司外部法人企业委托贷款以及特殊融资安排等。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集团公司所属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昆仑金
1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企业,以及在境内依法设立的其他经
营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企业等)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收回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特殊融资安排,是指为改善资本结构、防范融资风险、降低财务负担采用的融资方式和工具,可采用特殊法人委托贷款、类权益金融工具等形式。
债券融资执行相关债券融资管理办法。公司资金池透支执行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四条境内债务融资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办理境内债务融资业务。
(二)集中管理。公司统一管理有息债务规模和资产负债率等债务指标。未经公司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开展境内债务融资和擅自进行特殊融资安排。
(三)严控风险。境内债务融资应符合国家监管相关规定,科学合理管控债务规模,充分识别融资相关风险,制定相应策略和措施,有效防控债务风险。
(四)成本导向。境内债务融资实行低成本策略,合理设计
融资方案,通过市场询价引入竞争机制,争取较优的融资条件和
2较低的融资成本。
(五)结构优化。境内债务融资要结合资金需求、金融市场
状况持续优化债务结构,合理安排债务品种、期限、规模。
(六)同等优先。境内债务融资按照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原
则选定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和金融服务,在同等贷款额度、利率、期限和其他条件下,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决策后优先选择集团公司所属金融机构。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是境内债务融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
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公司境内债务融资管理相关制度,并推进实施;
(二)组织编制公司境内债务年度融资计划并履行审批程序;
(三)审核各单位境内债务融资申请;
(四)管控公司有息债务规模等债务指标;
(五)组织实施公司本部境内债务融资及存续期管理;
(六)监督各单位债务融资行为,防控债务风险;
(七)完善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登记债务管理信息;
(八)协调处理境内债务融资相关事项。
3第六条公司相关部门按职责权限及业务分工负责境内债务
融资管理相关工作,其中:
(一)发展计划部配合投资项目相关融资事项;
(二)项目运营管理部协助评估涉及境内债务融资的项目生产运行风险及项目效益情况;
(三)市场和新兴业务部协助评估境内债务融资涉及的投标项目标前风险及预期效益情况;
(四)企管法规部协助审查境内债务融资合规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件,指导各单位处理境内债务融资法律纠纷;
(五)纪委办公室(审计部)负责对境内债务融资业务进行监督审计。
第七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境内债务融资管理,主要履行以
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本单位境内债务融资计划;
(二)根据本单位境内债务融资需求,上报融资申请、审批或备案材料;
(三)管控本单位有息债务规模等债务指标;
(四)实施经批准的境内债务融资;
(五)负责本单位境内债务融资全过程管理,确保本单位债
务融资资金的合规使用,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还本付息,严控债务风险;
(六)完善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登记债务管理信息;
4(七)负责处理境内债务融资相关事项。
第三章境内债务融资审批及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应结合业务情况编制境内债务融资年度计划,并上报公司。公司结合业务发展规划、融资规划、投资计划、财务预算、财务资产和资金流状况等情况,统筹平衡后形成年度融资计划。
第九条公司年度融资计划经“三重一大”审议后,报公司
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计划内容如涉及关联交易事项,须同步严格执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融资业务。
第十条各单位根据年度境内债务融资计划和资金需求进行
境内债务融资申请,融资申请原则上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内债务融资业务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提质增效目标和改革政策;
(二)境内债务融资涉及的投资项目已获得公司批准,并列入年度业务发展和投资计划;
(三)符合公司有息债务和资产负债率管控目标。
第十一条境内债务融资申请涉及投资项目的,投资项目融
资总额不得超过国家及公司规定的比例,融资额度控制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的融资额度内。
5第十二条在年度计划范围内,公司对各单位的境内债务融
资审批权限如下:
(一)融资项目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含)的融资由董事会审批。
(二)融资项目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融资由董事长审批。
同时按照控股股东有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境内债务融资涉及特殊融资安排的,应遵循依法
合规、稳慎施策原则,科学合理管控债务规模,有效防控债务风险,由各单位履行“三重一大”内部决策程序后,履行公司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各单位上报境内债务融资申请资料需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内容:
(一)单位情况介绍,包括历史沿革、注册资本、股东情况
及持股比例、业务范围、资金集中管理情况、股东分红情况,近三年及当年最近一期财务状况,未来三年至五年利润、净利润、息税前利润、自由现金流和资产负债率等指标预测情况等。
(二)融资方式、币种、金额、期限、贷款用途、偿债资金
来源、提款计划及清偿计划、增信措施、拟选银行及比价情况等。
(三)债务融资内部决策文件,包括项目审批、“三重一大”
会议纪要等,涉及担保事项的应遵循公司担保管理规定。
(四)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决算财务报表及当年最近一期财
6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单位成立不
满三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年度决算财务报表及当年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当年成立的单位,提供最近三个月或成立以来的月度财务报表。
(五)申请投资项目专项贷款,须提供公司下达的投资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如有)等文件。
(六)申请扭转资不抵债、改善资本结构等特殊融资安排的,须提供改革方案落地、提质增效、扭亏解困和提高造血机能等方面的承诺。
(七)涉及需要向国家主管部门报批报备的相关业务,须提供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第十五条境内债务融资经履行审批程序后,公司下达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十六条各单位签订融资合同后将融资合同及相关信息等在融资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办理境内债务融资,同时应遵守以下审
批规定:
(一)各单位对所属子企业提供借款(委托贷款)要综合审慎评估,不得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提供借款,严禁对公司外无股权关系单位提供借款(委托贷款)。
(二)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的,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公司
向成员企业提供借款(委托贷款),由董事长办公会进行审批;
7各单位向其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委托贷款),由提供借款单位
按照管理权限自行审批。
(三)各单位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委托贷款),原则上
应按照股权比例,不得超股权比例提供,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该控股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且其他股东不含公司控股
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人的,经各单位“三重一大”审议后,履行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审批权限。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包含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人的,经各单位“三重一大”审议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履行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权限。
各单位对控股子公司确需超股比提供借款(委托贷款),超股比部分需由小股东出具担保,经各单位“三重一大”审议后,履行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
(四)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对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参股企业
提供借款(委托贷款),确有必要的需按照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各单位按照股权比例提供借款(委托贷款),且其他股东应按同等条件提供,经“三重一大”审议后,履行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
(五)成员企业之间借款(委托贷款)的,经借款单位内部审批后,履行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审批程序。
8第四章存续期管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融资用途使用融资资金,固定
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相互挪用,融资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股票或理财产品投资。
第十九条融资协议涉及主要融资条件变更,且增加借款还
款责任、担保责任的,包括币种、金额、期限、利率和担保方式等内容,属于重大合同变更事项,各单位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融资协议变更事项不涉及增加或更改借款还款责任、信用结
构、担保责任的,各单位可按其内部管理和法律程序,直接商贷款金融机构申请变更,并将变更文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根据融资环境和金融市场变化情况,对
境内债务融资进行分析,必要时根据合同约定采取提前还款、再融资等措施控制风险,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加强融资还款现金流预测管理,对到
期债务可能存在兑付困难的情况,至少提前2个月向公司财务部提交书面报告,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制定相关预案,做好与债权人的沟通协调,规避出现无法还本付息的违约事项和不良征信记录。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债务融资风险监控制度,对于下列重大事项,应在24小时内报送公司财务部,情况紧急的,先口头报告,同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9并将跟踪、处理结果报公司:
(一)项目运行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债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
履约能力,如借款企业破产、清算、发生重大事故等,难以按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二)借款单位资产、银行账户等被冻结;
(三)贷款金融机构发生违约事件,导致无法执行还款义务;
(四)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执行还款义务;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审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境内债务融资
工作进行审计和监督。各单位应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境内债务融资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监
管机关有关规定。违反本办法构成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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