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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工程: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20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6月19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并于2023年12月1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2025年4月15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5年4月2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25年4月2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公司2025年6月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6.公司2025年6月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7.公司2025年6月1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的《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9.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0.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1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2.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的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5年4月2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6月1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5年4月26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2025年6月5日,单独持有公司17.91%股份的股东中国石油集团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提请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5项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2025年6月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七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董事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2025年6月6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公司于

2025年4月26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19日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安

立路101号名人大厦0903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白雪峰先生主持。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19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2025年6月19日9:15-15:00。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608466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475%。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3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164501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634%。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33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6329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2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34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77296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10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以现场或线上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4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2757669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2%;反对131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弃权2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4800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90%;反对131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58%;

弃权2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3%。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2757412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5数的99.9636%;反对13363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312%;弃权21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4774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85%;反对13363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5%;

弃权2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0%。

3.《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275641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3%;反对14355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弃权219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4675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82%;反对1435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28%;

弃权219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1%。

4.《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2757504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8%;反对13172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弃权22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4783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22%;反对1317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48%;

弃权22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0%。

5.《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2757065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8%;反对13726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弃权21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51%。

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4739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44%;反对1372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72%;

弃权21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3%。

6.《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2757900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8%;反对13726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弃权13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4823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83%;反对1372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72%;

弃权13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4%。

7.《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暨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有关事项授权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2757724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4%;反对13927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弃权13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4805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12%;反对13927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4%;

弃权1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4%。

8.《关于2024年度计提、转回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2757251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3%;反对14250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3%;弃权146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4758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20%;反对1425070股,

7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85%;

弃权146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5%。

9.《关于发行债券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2757829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6%;反对135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弃权157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48161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54%;反对135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6%;

弃权157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关于2025年度下属子公司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079566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7%;反对135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2%;弃权157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4816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56%;反对135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6%;

弃权157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8%。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中国石油集团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未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11.《关于与中国石油集团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959056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81%;反对134307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31%;弃权13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8权股份总数的0.01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2765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934%;反对134307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23%;

弃权13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中国石油集团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未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12.《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2601902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01%;反对169607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5%;弃权1457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9223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554%;反对169607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54%;

弃权145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2%。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2601795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98%;反对169831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1%;弃权13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9212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511%;反对16983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45%;

弃权13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4%。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91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260179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98%;反对169771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9%;弃权1397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9213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512%;反对16977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20%;

弃权139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7%。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5.《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2757779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5%;反对13790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弃权1397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48111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34%;反对13790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98%;

弃权139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7%。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6.《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260175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97%;反对1696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6%;弃权156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9209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496%;反对1696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69%;

10弃权156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635%。

17.《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7.01选举宋官武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42703466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93797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85%。

根据表决结果,宋官武先生当选为公司董事。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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