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促进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
1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与方式第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中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在符合下列条件下,由公司依法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2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
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
3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
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
由信息归口部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请暂缓或豁免,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十年,相关人员应当签署书面承诺保密。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
(五)相关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详见附件2);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登记备案表(详见附件3);
(七)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4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
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编制相关信息披露材料,并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程序,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违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对于不符合本规定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
5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以
及违反第十五条条款规定,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规定存在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实施。2017年9月18日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2.《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3.《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备案登记表》
6附件1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单位:日期:
事项内容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是否填报知情人相关知情人是否登记备案表已签署保密承诺函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
7附件2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作为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
的知情人,本人做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规定》
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
保密义务,在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保证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相关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日期:
8附件3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备案表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时间登记人序号姓名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知悉时间知悉地点知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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