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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工程: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06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质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绩效,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按照《公司章程》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开展公司发展战略研究、重大投资决策、ESG 管理提升等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1第四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

在发展计划部,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无需是委员会成员。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规划进行审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进行审议;

(三)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

2分立、解散事项的方案进行审议;

(四)对公司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改革、重大投资、重大

融资、重大业务调整、重大资本运作、重大收购兼并及资产经营事项进行审议;

(五)对公司 ESG 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风险评估,提出 ESG 相关的战略与目标;

(六)听取 ESG 工作汇报,审议公司年度 ESG 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七)对其他与公司可持续发展、ESG 相关的事项进行审议;

(八)对以上事项相关的政策制定、执行管理、监督检查进行评估;

(九)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对前款

所述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会议决议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办公室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具

体程序为:

(一)由办公室向公司有关部门征集需经委员会审议的相关

3议案;

(二)由办公室进行格式审查,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议案。

第十二条委员会根据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董事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电话通知的,应至少包含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做好书面记录,并于开会前将会议文件发送各会员。

4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七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或弃权)

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个人意愿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委员既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表决方式

5为记名投票;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会议应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

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少于、

6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2023年4月20日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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