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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工程: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2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及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

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1—(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问责范围

第五条本规定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不能履行职责,未完成股东会、董事会以及总经理办

公会决议的,以及管理不当,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的;重要项目存在严重安全、质量和环保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进行使用资

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的;

(四)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为中出现严

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五)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六)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或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导致公司公开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2—(七)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八)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问责程序

第六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总经理

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若发生上述问责,由公司纪委办公室(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并

调查核实后将结果上报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总经理根据核查结果,提出问责方案并审议。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时需经党委前置审议。

第七条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

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三名以上董事或过半数的独立董事联名提出;

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

第八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九条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需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

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次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条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

—3—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在对被问责人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如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和问责决定有异议,可以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申请复核,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应在30日内进行复核,并给予答复。

第四章问责措施与考核

第十二条发生上述第二章违规情形,并经过上述第三章问

责程序确认后,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和股东会将根据违规的具体情形,对责任人采取以下种类的问责措施: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撤职;

(五)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发生上述第二章违规情形,并经过上述第三章问

责程序确认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根据违规的具体情形,在责任人年度考核奖中做出相应考核:

(一)被政府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

—4—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等情形,公司应责令责任人改正,在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二)被政府监管部门采取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的,应

在责任人年度考核奖20%以内进行扣减绩效薪酬。

(三)被政府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

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应在责任人年度考核奖

30%以内进行扣减绩效薪酬。

(四)被政府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立案稽查的,应对

主要责任人在其年度考核奖50%以内进行扣减绩效薪酬,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在其年度考核奖30%以内进行扣减绩效薪酬。

(五)被政府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调离岗位、撤职、解聘等措施。

(六)发生第五条(一)、(二)、(三)、(四)、(七)款规定

的情形时,应在责任人年度考核奖80%以内进行扣减绩效薪酬。

(七)发生第五条(五)、(六)款规定的情形时,被政府监

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市场

禁入等行政处罚措施的,在其年度考核奖80%以内进行扣减绩效薪酬。

(八)因违法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其年

度考核奖100%以内进行扣减绩效薪酬,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5—(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公司相关制度中关于问责方式的规定与本规定

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子(分)公司负责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

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公司纪委办公室(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6—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2017年9月18日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的《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同时废止。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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