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管理,规范捐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关于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发评价〔2015〕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和所属企业的对外捐赠管理。涉及境外捐赠应根据所在国法律酌情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以货币或实物等形式进行的对外赠予行为。
第四条对外捐赠应坚持救济性捐赠和公益性捐赠方向,包括: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
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禁止以下对外捐赠:
(一)禁止向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或财务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捐赠;
(二)禁止对各类剪彩仪式及典礼捐赠;
(三)禁止以单位名义对内部职工捐赠;
(四)禁止参与任何与政治有关的捐赠;
(五)监管要求禁止的其他捐赠。
第五条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管理,坚持依法无偿、协调兼顾、预算管控的原则。
对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对外捐赠名目徇私、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实施商业贿赂。
在同一地区(或国家)有多个所属企业所属单位就同一事项
向同一受赠方捐赠的,应事先相互沟通,由公司指定代表单位统筹协调。
对外捐赠资金应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相关制度,对外捐赠项目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调整应结合实际,在预算范围内进行调整。项目结余资金,不结转至下年度。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帮扶工作
要求和公司有关部署,审定对外捐赠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建议,处理解决捐赠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企业文化部)(以下简称党群工作部)是对外捐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平衡中油工程对外捐赠事项,审核对外捐赠预算、计划及项目合规性,申请、组织实施本部国内对外捐赠事项,协调督促指导相关主责单位与受赠方共同推进捐赠项目实施,审核所属企业上报的对外捐赠报表以及年度对外捐赠总结。
第八条所属企业负责本单位对外捐赠管理工作,组织开展
本单位捐赠预算管理,审批和实施本单位权限范围内对外捐赠事项,上报对外捐赠报表、年度对外捐赠总结。
第三章捐赠预算与审批
第九条对外捐赠预算纳入全面预算管理,按照零基预算方法确定,严格控制捐赠方向,严格捐赠项目审批。原则上,禁止发生预算外和超预算捐赠支出。
第十条捐赠单位应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标准和控制对外捐赠规模,根据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单位对外捐赠预算。
亏损或捐赠后可能出现亏损、经营活动净现金流为负或大幅
减少的单位,原则上不安排对外捐赠;因履行社会责任确需进行对外捐赠的,需经公司审慎评估、审批。
第十一条对外捐赠年度预算编制及报送具体程序为:各所
属企业编制本单位年度对外捐赠计划,履行本单位集体决策程序并形成纪要文件,报送党群工作部审核汇总形成公司年度对外捐赠计划,根据捐赠金额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报请上级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并执行。
对外捐赠年度预算下达后,原则上年中不予追加。因突发或特殊情况需要追加预算的,需履行预算追加审批程序,追加预算原则上年终考核时不予剔除。
第十二条在已下达预算范围内的对外捐赠事项及变更事宜,按其资金额度,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一)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单项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连
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捐赠,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报请上级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二)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的对外捐赠事项及变更事宜,履行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决策程序,报请上级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三)公司本部500万元以下、所属企业200万元及以上
500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事项及变更事宜,履行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决策后执行,并向上级党群工作部门报备。
(三)所属企业审批本单位200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事项及
变更事宜,履行程序后,向党群工作部报备。
捐赠实物审批金额按资产账面价值计算。
第十三条所属企业申请追加对外捐赠预算,须履行本单位
相关决策程序并形成纪要文件后,报党群工作部,党群工作部会同财务部在对外捐赠年度预算内进行平衡,提请董事长办公会审批,向并上级党群工作部门报备。涉及境外对外捐赠事项变更、预算追加的,报送上级党群工作部门前应经国际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审批后向国际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报备。超出对外捐赠年度预算的,需履行预算追加程序。
第四章捐赠实施与核算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捐赠资金的,捐赠单位原则上以转账方式向受赠方付款,并与受赠方约定资金用途、支付周期等。
第十五条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应为捐赠单位有权处置的
合法资产,具有使用价值,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以及保密管理相关要求。捐赠本单位产品的,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质量检验证书。捐赠单位应与受赠方进行约定,明确捐赠资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且质量应达到规定标准。受赠方改变受赠资产用途,捐赠单位应当与受赠方重新进行约定,明确捐赠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捐赠单位原则上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慈善信
托、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直属机构向受赠方捐赠。
第十七条捐赠单位应依照合同管理制度要求与受赠方签
订捐赠协议,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做好税收抵扣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捐赠单位应在捐赠实施后1个月内取得捐赠票据,且取得票据时间不能跨年。
第十八条对外捐赠在“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科目核算,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第十九条捐赠单位按月编制对外捐赠支出情况明细表,于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实际完成情况的报送工作。财务部审核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捐赠报表,并抄送党群工作部。
第二十条发生捐赠的所属企业,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
党群工作部报送上年度对外捐赠总结,总结内容包括上年度捐赠预算完成情况、主要捐赠项目执行情况和效果等。
第二节慈善信托特别要求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称慈善信托,是企业作为委托人,将合法自有资金或可处分财产,委托给具备慈善信托受托资质的机构(含信托公司、慈善组织),依据信托合同约定专项用于《慈善法》规定的扶贫、济困、教育、科技、环保等慈善目的,且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慈善用途的信托行为。
第二十二条参与慈善信托应当基于真实意愿、充分了解信
托的性质目的、运作方式和风险。参与决策须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参与特定慈善信托。
第二十三条选择参与慈善信托时,应按照上级相关制度,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慎评估:
(一)受托人资质、信誉和专业能力;
(二)信托计划的可行性和预期社会效益;
(三)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方式;
(四)信托费用的收取标准和合理性;
(五)信托披露的透明度和监管机制。
第二十四条用于慈善信托财产应当是本单位已申请对外
捐赠预算的项目资金。签订慈善信托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关键内容:
(一)信托目的、期限、受赠人确定方式;
(二)信托财产的种类、数量和管理方式;
(三)受托人的报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信托事项的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要求;
(五)信托终止的条件和剩余资产的处理方式;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机制。第二十五条参与慈善信托应建立后续监督机制,定期了解
信托执行情况,查阅相关账目和报告。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或管理不当,应当及时要求纠正或更换受托人,并采取相应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参与慈善信托应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
向上级党群工作部门进行报备;每年1月10日前,报送慈善信托开展情况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并不限于投入资金、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受托人报酬支出情况、上年度慈善信托收益情况及项目成效等。
第三节捐赠项目特别要求
第二十七条用捐赠资金开展的项目(以下简称捐赠项目),按照项目实施主体不同分为:
(一)交支票项目:捐赠单位出资,由受援方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
(二)交钥匙项目:捐赠单位出资,由捐赠单位组织实施,建成后移交受援方的项目;
(三)合作项目:捐赠单位出资,委托外部第三方(以下简称合作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捐赠项目立项申报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乡村振兴和社会公益工作总体部署;
(二)符合受援地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和群众实际需求,注重实效,不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三)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精准施策,以改善受援地
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实现稳定增收为目标,以产业支持项目为重点,兼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升、安全饮水、医疗卫生、教育等民生领域;
(四)工程建设类项目应聚焦相对独立工程,确保完工验收合格后尽快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捐赠项目招投标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交支票项目由受援方按照该单位管理制度负责开展招投标工作。
交钥匙项目由捐赠单位按照公司关于招投标相关规定开展招投标工作。
合作项目由合作单位负责开展招投标工作,捐赠单位可根据情况参与招投标工作。
第三十条捐赠单位应对项目实施全程监管,杜绝安全事故,保护生态环境。
交支票项目由捐赠单位不定期指派专人到项目现场督促实施。
交钥匙项目由捐赠单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开展过程监管。
合作项目由捐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督查。
第三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应依据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交支票项目由受援方对项目进行完工验收并进行审计,相关资料报捐赠单位留存。
交钥匙项目由捐赠单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组织开展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捐赠单位负责办理转资手续,将资产及相关材料移交帮扶地政府。
合作项目中的工程建设类项目由合作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单应有受援地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代表签字确认,并报捐赠单位留存;其他项目(教育、医疗等非工程建设类项目)由合作单位形成总结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捐赠单位。
原则上,捐赠单位开展的单体项目捐赠资金额度在100万以上,完工验收后,应由受援方进行审计或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报捐赠单位留存。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按照职责权限,党群工作部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推动对外捐赠工作制度完善、决策程序持续规范。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一定处分:(一)实施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对外捐赠方向;
(二)未按程序申报对外捐赠项目及资金;
(三)未按照本办法申报预算、未按预算额度控制对外捐赠资金或在其他会计科目中列支对外捐赠费用;
(四)未按时上报对外捐赠工作进展情况明细表、工作进展
情况、对外捐赠年度总结,或填报信息不完整、错报漏报的;
(五)未及时取得捐赠有效文件和票据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涉外捐赠给国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党群工作部会同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工程股份〔2023〕2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