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807号
致: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年12月31日在河北省廊坊市固安科创中心二层会议室8召开。北京市天元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华夏幸福关于取消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原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
1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
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25年12月15日召开第三十五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12月16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19日收到股东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递交的《关于提请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25年12月21日召开第三十六次会议作出决议,并于2025年12月23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说明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21日收到股东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递交的《关于提请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
2提案的通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25年12月23日召开第三十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将原《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取消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将调整后的《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重新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于2025年12月24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31日15:00在河北省廊坊市固安科创中心二层会议室8召开,董事长王文学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到会,经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董事赵威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40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672185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0442%,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237843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3833%。
3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39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434341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660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39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927680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70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全部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备
4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十分之七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466870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99%;反对188582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33%;弃权1673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22366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680%;反对188582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284%;弃权1673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36%。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十分之七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472472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57%;反对18429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60%;弃权154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27968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718%;反对184299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667%;弃权154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15%。
表决结果:通过
5(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十分之七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468322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92%;反对18426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57%;弃权195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23818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245%;反对184265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630%;弃权195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2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6(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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