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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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
致: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717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前述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核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5年9月1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5年9月1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2025年9月15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西安航天科技工业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83,663,392股,通过西安航天发动机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7,260,034股,合并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18%)提交的《关于向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的函》董事会同意将上述股东提议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4、2025年9月1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5、除上述增加临时提案事项外,董事会未对会议通知中的其他事项进行变更。
6、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26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孙彦堂
航天动力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26日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78名,代表股份266,431,6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5%。其中,中小股东576名,代表股份35,508,2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38,206,348股)。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股东资格证明,其中股东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其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公司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方回避表决的议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
3、本次股东大会由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264,203,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反对票2,011,020股;弃权票217,401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3,279,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2%;反对票2,011,020股;弃权票217,401股。
议案二: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同意票265,804,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反对票369,820股;弃权票257,801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4,880,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反对票369,820股;弃权票257,801股。
议案三: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264,228,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反对票2,010,620股;弃权票193,001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3,304,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9%;反对票2,010,620股;弃权票193,001股。
议案四: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264,206,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反对票2,010,820股;弃权票214,701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3,282,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3%;反对票2,010,820股;弃权票214,701股。
议案五: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265,696,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反对票408,920股;弃权票326,201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4,773,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反对票408,920股;弃权票326,201股。
上述议案一至议案四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五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
见证律师:郭
李博
20年 月2b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