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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通信: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6年4月24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法法》中市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市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中市海证法交易所股票市公规则》(以下简称中市公规则》)中市海证法交易所市公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中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华豁免披露华国证法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华国证监会”)和市海证法交易所(以下简称“市交所”)规定或

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公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1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市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法交易所

市公时保持一致,在市公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

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按照本制度第三章的规定申请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2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市公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公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华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华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市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华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法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与豁免信息的管理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属于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

3处理的,由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填写中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相关申请部门或子公司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公司保密部门根据相关保密管理规定,对相关业务部门或

子公司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评估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范畴。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根据保密部门的审核意见并结合本制度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市报董事会秘书。

(四)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复核,必要时可组织法律、财务、保密等部门进行论证,对于符合条件的,交由董事长审定。

(五)董事长审批同意后,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对相关特定信息作

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

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4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华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华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华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市交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信

息披露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人员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5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中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附件: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6附件: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类别:□暂缓披露□豁免披露登记时间:年月日

申请部门/单位申请人员暂缓或豁免披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露事项类型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临时报告暂缓或豁免披

□定期报告华的有关内容露方式

□临时报告华的有关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临时报告

露所涉文件类□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型□一季度报告□三季度报告

□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暂缓或豁免信

□定期报告华的客户、供应商名称息类型

□其他:

是否已填报内

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名单是否已通过其

□是□否他方式公开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额认定属于商业外登记事项秘密的理由披露对公司或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7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名:年月日保密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签名:年月日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人审核意见

签名:年月日董事会秘书复核意见

签名:年月日董事长审批意见

签名:年月日

注: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应当说明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本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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