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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2-20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6号

───────────────关于对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恒力集团有限公司,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陈建华,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范红卫,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对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及陈建华、范红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1号)查明的事实,2018年3月,恒力石化股份有-1-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恒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集团)及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的过程中,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和农银国际投资(苏州)有限公司、中信银行等9

名实际出资人或基金委托人签署了《投资协议书》或《差额补足协议》等协议,约定对其实际出资认购的公司股份提供收益保证。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

方签署的上述协议和合同,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应当予以披露。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告知并配合上市公司披露上述信息,影响投资者知情权,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

条、第2.3条、第2.23条等相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0年)》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2-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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