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浩律師(济南)事務所國浩律師(济南)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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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高速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召
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4年2月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山东高速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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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
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
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
本所同意.任何人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宜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2024年2月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
议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2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表
决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及股东参加
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事项.
3.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将会议材料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备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及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
1.网络投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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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2024年2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2024年2月27日9:15-15:00.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2月27日11:00在山东省济南市奥体
中路5006号公司22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
方式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赛志毅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24年2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进行了
验证,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股东)
共计2人,所持有公司股份4,195,240,3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6.67%.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
票的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39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为51,478.6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6%.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与会人
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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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本所律师
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1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参与
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规定的方式和流
程,对议案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246,719,036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7.73%.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中小股
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39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1,478,67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6%.
(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全部1项议案,对议案的表决
结果如下:序号决议案赞成反对弃权总票数
票数占百分比(%)票数票数占百分比(%)
1创(山东)商业保担保的议案》《关于为山高云理有限公司提供4,246,322,89499.99396,14200.004,246,719,036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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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及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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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济南)负责人:7
郑继法
见证律师:
陈瑜
田峰宇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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