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五年(2026-2030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健全完善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股东回报规划:
一、制订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订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2026-2030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及频次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未来五年(2026-2030年)在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未来五年(2026-2030年),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百分之六十。
特殊情况指: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
落的无保留意见;
2.资产负债率超过75%;
3.经营性现金流不能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4.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有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即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的单项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20%或当年度累积金额超过公司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差异化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四、本规划的决策程序及调整机制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状况及发展阶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