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十一次会议、第七十二次会议、第七十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
3.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25年5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山东高1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任何人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宜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2025年5月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
决议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5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2.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表
决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及股东参加
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事项。
3.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将会议材料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备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
1.网络投票时间
(1)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2025年6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6日9:15-15:00。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6日11:00在山东省济南市奥体
中路5006号公司22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傅柏先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25年5月3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进行了
3验证,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股东)
共计3人,所持有公司股份34118278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30%。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297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382363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27%。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14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规定的方式和流程,对议案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股东)共计300人,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2500641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7.57%。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97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42238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2%。
(二)表决结果
4根据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全部14项议案,对议案的表决
结果如下:
赞成反对弃权序决议案占百分占百分占百分总票数号票数票数票数比(%)比(%)比(%)
2024年度董事42500312
1100.0072000.00257000.004250064182
会工作报告82
2024年度监事42500248
2100.00136000.00257000.004250064182
会工作报告82
2024年度财务423689851314191
399.690.31237000.004250064182
决算报告720
2025年度财务420512434491614
498.941.06237000.004250064182
预算方案366
2024年度利润42500290
100.00116000.00235000.004250064182
分配的方案82
5
中小股东表决
5419871699.94116000.02235000.0454233816
结果
2024年年度报42500313
6100.0073000.00255000.004250064182
告及其摘要82关于选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
42368989131573
伙)为公司99.6979000.000.314250064182
7210
72025年度国内
审计机构的议案中小股东表决131573
4106860675.7379000.0124.2654233816
结果10
2025年度投资420510494493374
898.941.06255000.004250064182
计划366关于预计2025
3905726年度日常关联79935285995.344.66272000.00838437323
4
9交易的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3905726
1514935227.9372.02272000.0554233816
结果4关于预计2025年度公司及子420467744535644
1098.931.07302600.004250064182
公司提供担保757额度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
42500156
11董事薪酬分配100.00243000.00242600.004250064182
22
的方案
5赞成反对弃权
序决议案占百分占百分占百分总票数号票数票数票数比(%)比(%)比(%)中小股东表决
5418525699.91243000.04242600.0454233816
结果关于2024年度
42500161
12监事薪酬分配100.00243000.00237000.004250064182
82
的方案
13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议案
回购股份的目42499870
100.00533000.00238000.004250064182
13.的82
01中小股东表决
5415671699.86533000.10238000.0454233816
结果回购股份的种42499900
100.00533000.00208000.004250064182
13.类82
02中小股东表决
5415971699.86533000.10208000.0454233816
结果回购股份的方42499865
100.00533000.00243000.004250064182
13.式82
03中小股东表决
5415621699.86533000.10243000.0454233816
结果回购股份的实42499865
100.00533000.00243000.004250064182
13.施期限82
04中小股东表决
5415621699.86533000.10243000.0454233816
结果回购股份的用
途、数量、占
42499864
公司总股本的100.00533000.00244000.004250064182
13.82
比例、资金总
05
额中小股东表决
5415611699.86533000.10244000.0554233816
结果回购股份的价
42499865
格或价格区100.00533000.00243000.004250064182
13.82
间、定价原则
06
中小股东表决
5415621699.86533000.10243000.0454233816
结果回购股份的资42499869
100.00528000.00244000.004250064182
13.金来源82
07中小股东表决
5415661699.86528000.10244000.0554233816
结果
13.回购股份后依42499867
100.00533000.00241000.004250064182
08法注销或者转82
6赞成反对弃权
序决议案占百分占百分占百分总票数号票数票数票数比(%)比(%)比(%)让的相关安排中小股东表决
5415641699.86533000.10241000.0454233816
结果公司防范侵害
42499869
债权人利益的100.00528000.00244000.004250064182
13.82
相关安排
09
中小股东表决
5415661699.86528000.10244000.0554233816
结果办理本次回购
42499867
股份事宜的具100.00533000.00241000.004250064182
13.82
体授权
10
中小股东表决
5415641699.86533000.10241000.0454233816
结果关于补选公司423459881543941
99.640.36259000.004250064182
董事的议案720
14
中小股东表决1543941
3876850671.4828.47259000.0554233816
结果0
上述议案13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议案5、7、9、11、13、14属于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
重大事项,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议案9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2024年度工作情况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7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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