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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光电子:旭光电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11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1-16 查看全文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及其程序内容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以下职权。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公司章程》需报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十九)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统称“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为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计算。

第四条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

或超过20%的;

3、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五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含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2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六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

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

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八条主持人为大会主席。设立股东大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和记录等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会议通知第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不包括召开会议当日)以前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不包括召开会议当日)前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3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条董事会提出涉及投资、资产处理和收购兼并等议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中,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须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董事会提出更改募集资金使用方向议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以下

内容:

(一)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原因;

(二)新项目的概况及其盈利前景;

(三)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转送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董事会提出的其他议案也应比照上述规定在会议通知中作充分披露。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十二条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逾期。因特殊

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时,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十三条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

4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三章议题和提案

第十四条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十五条提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案内容是涉及《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的内容;

(二)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议事项;

(四)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董事会。

第十六条年度股东大会,单独适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以下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应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其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和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每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10天提交董

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10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十七条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

5定对股东大会的提案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对于第十六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十九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二十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四章股东、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十二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经超过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有权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者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

十以上的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6(二)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

应切实履行职责,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7(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出具

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相关条款和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提议股东自行召开股东大会而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相关条款和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少

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

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

提议股东、监事会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会议登记

第二十九条以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的股权登记日为准,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第三十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必须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登记和身份确认。

第三十二条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一)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出席人身份证;

(二)自然人股东:本人的身份证、持股凭证。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则应另外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每位股东只能委托一人为其代理人。

第三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8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

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四条授权委托书(包括经过公证的委托授权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至少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开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第六章议事和表决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

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则由出席会议持有表决权股份最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就每项议案进行审议时,会议主持人应保证出席会议的股东有发言权。

第三十七条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在会议登记时向大会秘书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

临时请求发言的股东在登记发言的股东发言完毕后,经大会主席同意方可发言。

且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同时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的发言,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被中途打断,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三十八条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的股份

9数额。

第三十九条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

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

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

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批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果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四十四条年度股东大会和应监事会或股东的要求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

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10(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规则第四十八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实行记名式投票表决,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案;

11(四)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董事选举以应当选的名额为限,获得简单多数票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为董事。如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数在应当选的董事中最少,但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总人数超过应当选的董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重新选举。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前应由出席会议股东推选最少三名清点人,其中应有监事一名,股东代表两名。

股东大会表决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出任清点人。

第五十四条股东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并将表决票投入票箱,未填、错

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票的,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利,其所代表的股份不计入该项表决同意票总数内。

第五十五条清点人应在表决结果汇总表上签名。会议主持人根据汇总表的内容宣布表决结果。

第五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五十七条表决结果宣布完后,大会应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代表的股

12份数额和占公司总股份数的比例及对所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形成大会书面决议,大会

决议应在该次大会上宣读。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十九条会议议程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应要求公司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就股东大会的合法性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六十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

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七章会议记录

第六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和

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应当对审议的议程和表决结果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二)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做永久性保13存。公司终止时,经股东大会同意后,方可销毁;但依据《档案法》应继续保存的,

应依法交由国家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六十三条会议签到册、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表决统计资料、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八章公告

第六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代理)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六十六条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九章会场纪律

第六十七条参会者应遵守本规则的要求。

第六十八条股东应提前进入会场。中途入场,应得到大会主席的批准。

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参加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事务所会计师、法律顾问及其会议工作人员外,其余要求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得到大会主席的批准方可旁听会议。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条大会主持人可以责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或宠物者;

(五)有其他必须退场情况者;

(六)前款所述者不服从退场要求时,大会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

14可请公安机关协助。

第十章散会

第七十一条大会议题全部形成决议后,大会主席可以宣布散会。

第七十二条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大会无法进行时,大会主席也可以宣布散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五条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六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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