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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9-12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163号

关于对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旭光电子,A股证券代码:600353;

刘卫东,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纯,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熊尚荣,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杨立君,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

经查明,2023年2月28日,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光电子或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称,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10000

万元左右,同比增加72%左右。2023年4月12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2022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为10012万元。根据相关规则,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50%以上,应当披露业绩预告,但公司未按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

1月内披露业绩预告,延迟1个月才予以披露。

公司年度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公司未审慎预测年度业绩,未根据规则要求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5条、第5.1.1条、第5.1.4条、

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刘卫东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张纯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

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熊尚荣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和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杨立君作为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

第4.3.5条、第4.3.8条、第4.4.2条、第5.1.10条等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刘卫东、时任总经

理张纯、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熊尚荣、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杨立君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

2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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