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基本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三章内幕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及禁止内幕交易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2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的附件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四川证监局。
第十六条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去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3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保密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四川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二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及其人员、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若擅自违反本制度披露公司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四川监管局报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4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2025年11月
5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内幕信息知内幕信息序内幕信息知知悉内幕信知悉内幕知悉内幕信知悉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所登记登记情身份证号知情人职
号情人名称息时间信息地点息方式(注3)内容(注4)处阶段(注5)时间人码务
本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6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
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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