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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种业: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4-20 查看全文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之

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关系的良性发展,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和对象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

一步了解和熟悉;(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与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其他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以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发现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时,应予及时清除。公司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

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以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九条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

第十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但需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合理安排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第十二条为提高股东大会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节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公司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

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上证 e 互动”)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当网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开设公开的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

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答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节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六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

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

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文字、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第四节调研

第二十一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针对公司的调研前,应当知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

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

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

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司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董事

会秘书和参加调研的人员签字。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六条公司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根据所作承诺,将其基于交

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

或者使用前应知会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其相关内容予以核实。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七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

照本节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并通过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窗口

期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五节电话咨询第三十条公司设有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当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六节 上证 e 互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三十三条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

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上证 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

分。第三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

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

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四)活

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九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会是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有责任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需要,及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四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第四十四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十五条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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